我方于2017年9月,与国内某电商客户上海总部签订了某设备系统购销合同,合同付款方式为3331,其中设备验收后付30%验收款约10万元。合同中只包含了设备列表,但无具体技术参数等信息,其中明确此合同含设备A,设备A我方报价约1万元,项目实施地在北京。
2017年11月中旬,在项目安装工作进行过程中,客户北京实施地负责人表示因场地限制等原因,要求我方此次项目不要加设备A了。我方要求其与上海总部确认此事。其当着我们的面与上海总部负责人通了电话,明确此次不加设备A。北京负责人同时与上海负责人微信确认了此事。但我方并未以邮件或信函等形式书面追认此事。随后上海负责人电话问我方是否可以将设备A退货,我方以合同中含此设备,此次不加是客户方原因为由不同意退货退款。
2017年12月初,我方设备安调工作完成,我方向客户上海总部提出了第一次验收申请,客户于2017.12.12安排上海总部派人来北京进行设备验收前的各项确认工作。
上海派来的人在进行确认时提出了约10条设备整改项,其中包括希望此次项目还是加上设备A,并于2017.12.12给我方发了邮件。我方当时即回复邮件说明:此次设备已经安调完成,此设备A是因贵方原因在此次设备中确认不加的,我方此时再行增加会牵涉到工期和新增费用问题,此问题应是此次设备验收后另行讨论的问题,客户方未予明确回应。
我方于2017.12.12-2017.12.18进行了设备整改,10条整改项中除了增加B设备一条外,其余9条全部完成。
随后,我方于2017年12月中旬,再次提出了设备验收申请,客户内部开会讨论后,还是要求我方增加设备A后才准予验收,并以当时无邮件等书面确认为由不支持我方提出的:与其确认过此次不加设备B的事宜,但表示若增加设备B,可与我方商议工期与新增费用问题。
我方随后内部讨论后发现,此时增加设备B,不仅会使整个系统做大幅变动。而且我方查询软件系统后发现,因客户网络延迟等原因,其实增加此设备后并达不到原先预期的使用效果。
我方于2017.12.19至今反复与客户沟通,并将新加设备后的延迟等问题告知了客户,要求先验收,随后再讨论增加设备事宜,但始终无果。我方设备客户一直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但给不出我方的具体验收时间。
我方已不想无限期拖延下去,这个问题的责任如何划分,我方如果提出诉讼,是否有把握,有没有好的协商方式?
----------------------------------------问题补充:--------------------------------------------------
当时确认不加此设备后,我方的机械、电气、软件系统都是按照不含此设备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和一定的固化的,现在补加,我方工作量非常大、而且增加后达不到原先计划的效果(合同中没有任何设备指标,只有设备名称列表和付款方式,其中明确规定,在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2日内甲方应进行设备验收工作,否则3日后自动视为乙方设备已经通过验收,但乙方设备必须符合甲方使用标准和双方确认的图纸,而之前确认的图纸是含设备A的)。后面安调完成后客户又提出还是要增加此设备,当时是在客户厂房内口头确认的。
发布者:cxr119911 2018-01-12 状态:已关闭 回复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