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是企业,乙方是学校,合作内容主要有三部分:1、生源供给。2、人才教育。3、人才就业。甲负责2、3项,乙负责1项。
甲方完全按照协议规定职责履行协议,唯有一条还未履行:毕业生的实习和安置工作。这是因为学生09年6月才毕业,还未到履行期限。除此条以外,其他协定都已履行。
乙方按照协议应提供高级生源60名,中级生源40名,但实际交付甲方的生源都是中级生,累计至现在共47名。乙方未能如约交付协议约定的100名生源给甲方,给甲方的学费收益造成重大损失。
协议约定学费由乙方负责收取,于每学年开学一月内将甲方应得份额支付给甲方。第一年乙方延迟支付甲方学费三个月并不是足额支付,当时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乙方所欠甲方款项下学年开学时一并结算,但没有形成书面的文件。
第二学年开学后月余乙方仍未如约付款,甲方开始催促乙方尽快付款并结算前一学期所欠付款项。推托两月后乙方支付了一笔款项,但是款项少于应得数目。问询乙方,乙方回答是甲方应得的全部款项。按照协议,每人学费、双方分成比例都有明确数字,学生名册也清晰地记录了学生名额,按照这些数据得出的数额是正确的,乙方支付的数额是错误的。为此双方多次商谈,乙方承认了支付数额不足,原因是学校免收和少收了部分学生的学费,希望甲方一起承担这部分损失。甲方坚持这是乙方单方决定所造成的损失,希望乙方自己承担损失,不要转嫁甲方,乙方最终答应将补足短缺款项。但是直到学期结束前两日,所欠款项还未支付给甲方。
甲方在多次催促无果之后,决定撤出所有技术师资,并在隔日以传真形式通知乙方,甲方终止合作的决定。原协议有一条:“本协议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一方违约,另一方可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追究违约方的法律责任,如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可向违约方索取损失的经济赔偿。”甲方决定单方终止合作是根据这一条款进行的。
在甲方撤走后的当天,大批学生要求乙方做出解释,乙方主要领导发言,言辞中恶意中伤甲方,并歪曲事实的指责甲方,威胁学生不要服从甲方的毕业安置,否则学校不予承认毕业。
另第二学年的新年级招收了100多学生,甲方就此新年级的合作提出了新的合作方案,因乙方迟迟不能决定,一直没有签订新的补充协议。但是基于合作的基础,甲方在补充协议未定的情况下,出于诚意开始履行技术教学的职责,负责全部教学直至甲方终止合作撤出。甲方的这部分投入没有明确的成文协议,如何追讨这个损失呢?
这个合作已近两年,至此现状基本是上述情况,甲方与乙方合作地在内地,乙方是当地单位,甲方是广东企业,协议中有着一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时,本着友好协商、调解的原则解决问题,如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很多人提醒说,在内地打官司对外地人很不利,也听说人情关系也很难对付,求助咨询法律资深专家,甲方现在如何行动是正确的,如何弥补甲方的损失维护正当的利益?多谢了。如有专家律师有兴趣帮忙解决,可留联系方式给我。
----------------------------------------问题补充:--------------------------------------------------
甲方对乙方的合作诚意、方式失去了信心和信任,所以甲方单方决定终止协议并撤走技术人员。原本只想结束合作,避免以后更大的损失,并没有考虑让乙方进行损失赔偿。但现在乙方的言词行为使甲方觉得有必要追讨欠付款项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由于甲方已单方宣布终止协议,会不会对甲方的法律诉讼有不利影响?整个事件如果诉诸法律,甲方有没有绝对胜诉的把握?这种诉讼属于哪一类的案件分类?
发布者:jodbob 2009-01-14 状态:已解决 回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