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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不入交强险赔偿有什么法律依据

 05-18 21:30  悬赏 0  发布者:风和日丽00…… 给我留言 地区:河北-邢台 回答:(8)
双方机动车交通事故,我方主要责任,对方次要责任,对方没有交强险,我方副驾驶座死亡一人,在赔偿死者时,是不是应对方先赔交强险,然后再按主次责任划分赔偿死者不足部分,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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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5月18日 23时02分
对先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根据交警认定的比例来赔偿。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18 23:11
是的,先赔交强险,然后再根据认定书来划分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5-19 08:40
对先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根据交警认定的比例来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19 09:55
如果没有交强险,应当由未交的车承担,其余损失应当由按责任划分承担,
回复时间: 2012-05-21 09:59
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专业的法律知识,建议你来单位面见详细帮你整理一份赔偿清单,如果需要帮你代理此次诉讼准备材料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21 13:30
对先在交强险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的损失根据交警认定的比例来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21 17: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按过错责任分担。交强险的强制性决定了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已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没有参加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致受害人丧失了向保险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权利,这一结果是由于机动车所有人违背了法律规定应当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故应当由该车的所有人按照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的最高限额内进行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21 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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