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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广东-广州 05-20 14:24  悬赏 0  发布者:min7 给我留言  回答:(4)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12年4月20日被告通过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4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20元,原告称,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千克16元,黄鱼每千克20元,各要2万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5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5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千克,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请问作为被告律师应该怎样答辩啊?这里是预约和本约问题,那应该怎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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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0 17:10
协商处理。如无约定违约责任,则不存在违约责任。损失可控制在最小范围。
追问:

什么是约定违约啊?

回答:

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2-05-21 15:53
关键是看是否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有需要可以和本律师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5-21 18:07
你好,根据你述情况,你们未建立合同关系,双方的电话也不构成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关系,你们无需承担责任.如需进一步帮助可以联系本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5-22 10:50
你好,你表述不详,可提供资料联系陈律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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