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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合同、恶意拖欠工资、违法辞退职工的法律责任

浙江-舟山 05-24 15:26  悬赏 0  发布者:仙人掌咨询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与公司已连续订了二期固定期合同(2007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2012年4月12日用人单位违法辞退本人期间故意不续订合同,并拖欠工资2011年6月~2012年4月12日的工资,在本人于2012年4月11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请求讨薪后,用人单位于2012年4月18日发出辞退通知书,为报复我们讨薪,通知日期写为2012年4月12日。我是2002年3月进该公司的,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10年有余了。

请教律师先生: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是否应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其中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如何计算。

仲裁时效如何算,有没有过?
问题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怎么解释?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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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5-24 17:43
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25 06:16
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2-05-24 15:29
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回复时间: 2012-05-24 17:27
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主张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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