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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处理免除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是否违反“不告不理” 原则?

 01-11 23:19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5)
原告黄福昌针对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即《林秀花代书遗嘱》中“惠琼楼” 租赁权继承人黄某心、黄某晖)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而提出免除负担公告费申请。然而,受诉法院不是应原告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书面申请作答复,而是于2017年1月11日签发(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以“黄福昌仅起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王国波,未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林秀花的继承人列为被告,于法无据,并未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认定黄福昌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为理由裁定“驳回黄福昌的起诉。”
原告黄福昌认为,“告”即起诉,亦包括申诉。“理”即受理、审理、审判。从其字面理解,“告”是“理”的前提和条件,没有“告”就没有“理”,这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同样,“理”是“告”的必然延续,“法院不得拒绝裁判”,人民法院对任何告诉都应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作出某种评判。只有“告”而没有“理”,这是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侵犯。显然,原告针对受诉法院《催缴公告费通知书》的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E M S:1042495055318号及《免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书》为凭)受诉法院不应申请作答复就是违反“不告不理” 原则。各位律师是否赞同原告这一观点,恳请赐教!谢谢!
至于原告诉谁不诉谁是当事人的权利,法院能不能依职权干涉?属下次咨询的问题(先提示)。
附:附: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通  知  书
                        (2016)琼96民初185号
黄福昌:
      您诉被告王国波、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对进行公告送达,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公告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你方自行承担,请予配合。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印  章
                                                   二0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2016琼96民初185号公告一份。附:2016琼96民初185号公告一份。
                             海 南 省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6)琼96民初185号
黄俊心(Michal Wong Sin)、黄心晖(Eric Wong Sin Hui):
    本院受理原告黄福昌诉被告王国波及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琼96民初185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副本、诉讼风险告知书、诚信诉讼提示书、诚信诉讼保证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案定于2017年5月18日上午九时在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9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  
                                                      海南省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印章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注:须在《人民法院报》海外版刊登。
联系方式: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新闻宣传中心《人民法院报》驻海南记者站。
联系人:汤继军,电话:18889536695、0898―68528726
本案承办法官: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李凌燕
电话:0898—65301047
附:免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书
                           (2016)琼96民初1X5号案
本案承办法官您好!
    原告黄某昌因不服贵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入讼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而提出免除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其理由如下:
   一、法院依职权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入讼违法。法院依职权追加“惠琼楼”承租人黄X心、黄X晖为第三人入讼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明显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之 规定。(证据❶、❷)。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于法无据。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可以清晰地看出,案件受理费属于诉讼费的组成部分,而公告费并不是诉讼费的组成部分。从概念分析。诉讼费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不可望文生义地以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所支付或产生的一切费用都属于诉讼费。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七日内)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显然,贵院将公告费与案件受理费混为一谈是错误的,依此为由签发《通知书》(证据❸)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并在收到通知书起七日内办理公告手续,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这是本案并非被告下落不明而是贵院依职权追加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属于法理学中“当然解释”范畴的缘故。
      综上,原告认为,贵院办案人员既违法追加涉外第三人入讼又签发一份没有具体法律条文的《通知书》设定原告义务,实属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特此,原告申请免除负担公告费。恳请贵院支持原告这一请求事项并在签收本申请书后七日内复函告知原告,以便原告依法维权为盼!
   此致
海南省第X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申请人):黄福昌
                                                       2016年12月16日
                                                         惠琼SQR工作室
附:❶、E M S﹕1042495035018号《枉法裁判控告查询信》。证明控告人因不服(2014)琼海民二初第2X5号案审判长陈某友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条之规定追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的“惠琼楼”承租人黄某心、黄某晖为第三人入讼而向琼X市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一事实。


❷、E M S:1090355202004号《索要海南省检察院控转办[2015]153号案处理结果申请书》。证明控告人因不服(2015)琼行终字第X号办案人员涉嫌枉法裁判而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这一事实。
   
 ❸、《通知书》。证明受诉法院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逾期办理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原告自行承担,于法无据这一事实。
问题补充:
注明:本次咨询焦点:受诉法院在未应原告免除公告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原告请求事项的《答复函》之前签发与原告《申请书》请求事项不相关的《民事裁定书》是否属于违反“不告不理” 原则的情形?
本月12日原告黄福昌签收(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并在《送达回证》空白处注明,其內容如下:
原告黄福昌注明:惠琼S刺激Q心智R反应工作室本次依法维权实验项目:
① 、 因原告不服其针对受诉法院案件承办人签发的《催缴公告费通知书》的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七日内)提出书面申请,(以E M S:1042495055318号及《免除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却要求原告负担公告费申请书》为凭),受诉法院案件承办人不应申请作答复一事登录“最高院大法官留言信箱”投诉讨“说法”。
 ②、 因原告不服裁定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 原则(即原告诉谁不诉谁是原告的权利,受诉法院不能依职权干涉。)而提出上诉,以期在法治的今天遏制本案审判人员无视,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将自己的意志转化为法院意志强加于当事人的强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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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1月12日 20时54分
您好,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之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1)自己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2)法院依职权追加而参加诉讼。
二、至于第三人与本案诉讼标的到底有无直接牵连和是否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须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确定。
三、法院在公告费缴纳期限内收到你的免交申请的,无论是否同意免交都应当对于你的申请给予回复。如果不同意免交的,应说明理由并重新指定缴费期限。
四、受诉法院在未应原告免除公告费申请,作出是否准许原告请求事项的《答复函》之前签发与原告《申请书》请求事项不相关的《民事裁定书》不属于违反“不告不理” 原则的情形。但法院首先应对你的免交公告费申请作出回复,其次,(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的理由不当。因为黄俊心、黄心晖是本案的第三人而非被告,因此,法院不能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追问:

龙律师您好!感谢您关注本次咨询问题。您上述回复(四)我赞赏。上诉人黄福昌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一审原告黄福昌起诉是否有明确的被告?从黄福昌提起本案诉讼的《民事起诉状》及应起诉作裁判的(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看出本案的被告是王国波。显然,原告黄福昌起诉有明确的被告。然而,受诉法院已经依职权追加黄俊心、黄心晖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却责怪原告没有将其列为被告而“认定黄福昌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实属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形。因而,上诉人黄福昌推定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您意下如何?

回答:

您好,个人认为,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个人判断:法院实际是因为你没有缴纳公告费而驳回起诉。但对于没有缴纳公告费,法院该如何处理,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有的法院按原告撤诉处理,有的法院驳回起诉。因此,法院为了让自己出具的裁定更合法,所以以没有明确的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无论法院驳回起诉是否合法,但其依据的事实及理由不合法。

追问:

龙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作深刻的分析并精准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咨询采纳最佳答案非您莫属。等待我草拟《民事上诉状》让您帮我审查并修改后再结束本次咨询。谢谢!

回答:

您好,可以。

追问:

龙律师您好!根据您提供意见和建议我草拟这份《民事上诉状》,恳请您审核并提供修改意见。附:!我根据您上述意见草拟了《民事上诉状》恳请您审核并提供修改意见。谢谢! 附: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福昌,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国海南省文昌市重兴镇文南中学教师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 被告):王国波,女,成年,汉族,住中国海南省琼海市长坡镇长坡村委会西一村。

上诉请求:撤销(2016)琼96民初185号民事裁定书,发回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第119条规定。
上诉人因1985年被吿王国波与其口头约定以房换地建“惠琼楼” 且已履约完毕。然而,1988年被吿王国波又与林秀花夫妇签约以房换地建“惠琼楼”引发纠纷而提起确认被告王国玻与林秀花夫妇签订的《以房换地协议书》无效之诉讼就证明本案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显然,本案原告列明了被告,且被告信息真实,属于有明确被告的情形。一审法院以本案无明确被告驳回起诉认定事实错误。至于,在客观上存在若干个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可以选择起诉一个被告、部分被告或全部被告,这是原告的权利。只有在法律规定或其他被告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案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职权追加第三人。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项规定。特此,上诉人恳请贵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黄福昌
2017年1月19日

回答:

您好,一、法院追加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你是否提供黄俊心、黄心晖住所等信息,如果已提供的,应在上诉状中说明;
二、法院依职权追加的是第三人,而非追加被告,因此,法院以没有明确被告为由驳回起诉时错误的,这点在上诉状中应阐述。
三、“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追问:

龙律师您好!上诉状中是否一定要列举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因是法院依职权追加的并非是我的意愿故我不想将其列举。起诉状中我也不将黄俊心、黄心晖列为第三人。我担心因上诉状中我列举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二审法院会以我申请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入讼为理由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要求我预付公告费。
龙律师您好!上诉状中是否一定要列举第三人黄俊心、黄心晖?这一问题可能不方便在网上回复。可以通过微信私聊,我的微信号15008952486。谢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龙律师您好!衷心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12 10:00
找律师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1-12 17:50
最好上是带上资料跟律师面谈,或向律师直接电话沟通。
回复时间: 2017-01-14 12:45
首先,我本人发自内心的佩服你这种执着的精神和据理力争的态度。
但是,我还是想说,为了几百元的公告费,其实我们完全没有必须这样搞。因为,我们到法院是想要解决问题的。且全国几乎所有的法院都是由原告来预先交纳公告费,而且很多法院经费安排也没有一项关于此类公告费免交的预算安排。因为公告费最终的收取单位不是法院,而是报社,法院没有权力要求报社免收。
为了几百块钱,而给你本人遭成的精神压力和时间成本完全是不值得的。

最后,祝你安好,早日解决问题。
追问:

贾律师您好!衷心感谢您多次关注我咨询的问题并提供意见和建议。但我并不是为了节省几百元的公告费而不肯按照受诉法院的要求缴纳公告费,而是不服受诉法院❶依职权追加林秀花遗嘱中“惠琼楼”租赁权继承人(即承租人)黄俊心、黄心晖作为本案第三人入讼。❷法院依职权追加与本案原被告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的涉外第三人入讼却通知作为原告的我为法院送达行为买单于法无据。❸如果原告预付了公告费,连下来法院的涉外诉讼文书翻译费,涉外《民事判决书》的翻译费、公告送达费等昂贵费用均应当由原告负担,我曾经在涉“惠琼楼”土地、房屋产权的行政诉讼中为受诉法院负担其追加林秀花为第三人的诉讼文书翻译费人民币4500元。❹本案并未穷尽其他送达途径,不必要公告送达,理由是:可以邮寄送达。至于受诉法院称“黄俊心、黄心晖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是谎话。他俩是我的侄儿其父黄某镇是我堂弟,是文莱海南公会成员,在文莱国某县城及省城均有经营饮食的店铺且其租赁“惠琼楼”给别人的《租赁合同书》中有确切地址和电话,我也有该堂弟的手机号码,受诉法院未要求我提供。我2002年到文莱国旅游知道情况。总之,受诉法院在琼海法院拖延716日我还坚持本案诉讼的情况下要求我负担公告费既增加我的讼累又增加经济负担迫使靠养老保险金维持生计的我依法维权。现时我起码享受依法维权实验的过程中向律师们学法、用法(即实施实验计划)的乐趣。既然是维权实验,也像我任教生物学科时的实验课一样,有成功就有失败的可能,贵在坚持。
我坚信法律是公正的,有法律110平台这么多律师指教,我越战越勇,终究胜利。谢谢!

回复时间: 2017-01-16 14:13
您好,建议面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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