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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农村建房,我们是包工头这方,我们请工人一起建房,由于工人他自己不小心从三楼摔到二楼,现在的伤势很严重

 01-23 15:12  悬赏 0  发布者:15626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汕尾 回答:(9)
我们这是农村建房的,不是什么大的建筑公司之类的,我们没有资质没有什么证书之类的,就是农民建房,人手不够就叫人帮忙的,也没有签什么合同,就那天比较忙就叫他帮忙,不幸摔伤。 那天是说收工了,准备吃饭了,然后那位工人他不知道怎么回事自己走楼梯上去,他走的是楼梯边缘,由于自己的不小心从三楼摔到二楼,是在走路的过程摔伤的,而不是在工作中摔伤的,而且那时候已经是说要吃饭了,在我们这边农民包工头的规定是说吃饭了就是收工了,他还上去,最重要的是他是走楼梯边缘而摔下来的,而不是工作中摔下来的,而且上面也没他要做的工作,不知道他上去干嘛,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请问你觉得这责任该如何分比较公平。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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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1月23日 20时49分
这种情况主要由包工头承担责任,个人自身有过错,也要自己承担一部分。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其它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5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23 15:31
一般由用工方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一般不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追问:

目前这事故你觉得责任该这么分合适点?

回答:

初步分析承担次要责任。

追问:

那房主包工头以及伤者,各分多少责任呢?

回答:

房主不承担责任,包工头承担次要责任,伤者承担主要责任,一般赔偿百分之三十。

回复时间: 2017-01-23 15:35
你好!
1、即使是农村建房仍然要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建房行为也要受《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约束。因此,作为施工队,你们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上所述,农村建房要受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约束。作为房主,其应当选用有资质的施工队来建造房屋,因房主雇用没有施工资质的人,存在选人不当的过失。因此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所以你和房主要对受伤的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受伤的员工对受伤有过错,可以减轻你和房主的一定责任。 
5、你作为房屋主体工程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义务,因此你应当对事故的责任承担主要的责任,一般在70%左右。房主一般在30%左右。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追问:

受伤的工人有很大的过错,你没有仔细看吗?那时候是收工了,而且他并不是在工作中受伤的,而是在收工的时候,自己擅自跑到三楼去,在去三楼的楼梯走楼梯的边缘,注意是边缘,而摔伤的,上面并没有要他做的工作,请问他自己的责任有多大??

回答:

说实话,到了法院,工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对你来说可能是忠言逆耳

追问:

我知道,但是,法律不是有这么一说吗,伤者本人存在过错,应负相应的责任。不是吗?你认为伤者他没错吗?还是不管伤者有没有错都是我们和房主的责任?

回答:

他承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追问:

那我就想问,那还有法律吗?自己那么大的过错还不用承担,这是什么理论啊!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23 15:35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处理。
追问:

怎么个处理法?

回复时间: 2017-01-23 16:38
您好!对你的提问分析如下:
1、你们的性质为农村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包工头与房主的关系不应认定为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是承揽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农村中低层房屋的建筑并不需要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农民们愿意将房屋交给他们比较信任的有一定技术水平和建房经验的工匠来做,故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是不现实的,认定房主在建房活动中是否存在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有失公平。
3、以上分析,个人认为房主是定作人,包工头承揽人,房主不应该承担责任。
4、包工头和受伤工作,本人认为应该属于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受伤工人虽不是在工作中,但属于在工作场所,工作结束后进行收尾性工作等等,应该认定为在工作中受伤。有证据证明雇工自己有重大过错或故意行为,雇主应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雇主和雇工在此情况下应该按过错比例来承担。就此案,雇工属于有经验的,长期从事农村修建工作的工人,对安全应该有注意的义务,对造成损害也有明显的过错,应该承担一半的责任。雇主也对修建场所有安全提醒与防护的义务,也有过错。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说,对半责任比较公平。
希望我的回答帮到你,毕竟是认真分析和回答的,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房主不用承担吗?建一层楼可以说没有责任,但是我们是建三层楼耶,有没有仔细看,法律不是还有一条说:建二层以上就要选择有资质的包工头吗?他选择我们没有资质的包工头,房主对定作、选任、指示已经有过失了。不应该付相应的责任吗?

回答:

1、《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修正)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适用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没有法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必须选任有资质的施工队,不存在选任不当的问题。
2、《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这主要是对行政主管机关管理性意见,并非认定为农村低层住宅是两层的依据。

追问:

房主包料的,而且他也有指示我们,房主叫我们去建房我们就去,叫我们拆板我们也去,并不是完全按照我们的要求来建房的。
他对自己房子的安全措施没有做好,如果那个地方建好了防御措施的话,就不应该发生工人坠落情况了,请问这种情况房主是否要付相应的责任?

回答:

防护措施应该由承揽人自己负责,而不是房主负责。也许这样的分析对你不利,你很难接受。如不想承担责任,或者说想房主分担。只有雇佣关系才有可能。包工头跟房主没合同,没有其它证据证明是承揽关系,包工头也是雇员才有可能。对于伤者,包工头是帮房主招揽的人。

追问:

这个我不难受的,如果责任与伤者对半的话,我真是开心得不得了,问题是上面的律师是这样说的,他说房主30%,我们70%,伤者无需承担责任。现在只要实话实说才对我有好处,什么结果的无所谓,我只是想确认一下而已。
不过你说防护措施应该由我们来建,说实话,在农村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没权利在房主的家建防护措施,而且建这个安全措施也需要钱的,在我们农村这一般都是房主负责这个的。
请你再分析一下,谢谢律师!

回答:

依我的分析,比较合法和合理的。房主是定作人为承担责任,你是承揽人,对自己雇佣的工作人员需要承担责任。雇员有重大过错,应该减轻雇主的责任。依我的经验,你承担方60%责任可能性较大。

追问:

房主没责任是吗?然后伤者承担40%吗?

回答:

是的。我的判断是这样。

追问:

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自建低层住宅”是指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承建方是不需要建筑从业资质的,而三层(含三层)以上则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调整,承建方须具备相应建筑从业资质。
以上的法规是正确的吗?还有我忘记说了,房主的房子有三层半,这种情况房主有没有责任?

回答:

你可看下我前面的回复,《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并没有对低层住宅进行解释,只是对行政工作的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对两层以下的自建活动应该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并没有说低层住宅就是两层以下。
《建筑法》只是笼统说了低层住宅不适用,只有在《住宅设计规范》中才确定什么属于低层住宅。
这样,伤者起诉你,你可以追加房主为共同被告,以你所说的理由进行抗辩。如法官对法条的理解和你一致,你还是有希望赢得诉讼,让房主承担一部份。
你也可在网上查下案例,类似你这样的情况,基本都是房主不担责,雇主和雇员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回答你半了天,希望你最终能采纳,打字和认真分析你的问题,真是累人。

回复时间: 2017-01-23 21:08
您好,一、本案,房主与包工头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只规定,原则上,房主作为定作人是不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房主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方面有过错的,仍须根据过错承担责任。你们可以从房主的定作、指示、选任方面着手找房主的过错(比如将建房承包给你们没有资质的做),让房主分担部分责任;
二、你们与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劳务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之规定,本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过错情况,来认定双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
(1)从伤者受伤的经过来看,如果伤者系因与工作无关的原因受伤,则伤者应承担主要责任;
(2)虽然已经收工,但如果伤者所做的事与工作有关,你们须承担赔偿责任。但伤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从事生产、生活和相应的民事活动时,应当尽到谨慎注意义务;
(3)因伤者毕竟是在走路过程摔伤的,而不是在工作中受伤,较之在工作中受伤而言,本案,伤者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但司法实践中一般判决伤者不会超过30%的责任。
三、个人认为,房主承担30%、伤者承担30%,你们承担40%是相对比较公平的。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1-24 00:59
1、你们之间属于劳务关系;2、房东、承包人和雇工都应该承担责任;3、如果你陈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雇工承担主要责任50%。承包人应该承担30%的次要责任,房东受益人应该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7-01-24 16:36
1.按你所述,由雇工承担主要责任,包工头承担次要责任,房主承担相应的责任。
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回复时间: 2017-01-26 11:17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所说的情况在法律上属于雇主与雇员的关系,雇员受伤雇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有相应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对于农村建房,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的规定,农村建房是需要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予以承建,而房主没有将建房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承建,而是发包给了农村居民没有建房资质的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当中,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受伤人员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他自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然,根据实际建设当中,雇主在承接了该建房工程以后,是否进行了相应的防护措施,比如安装防护网等是雇主承担安全责任的依据,从该案的情况来说,责任应当由雇主、雇员以及主家共同承担责任;
    5、我做过与该案相同的案件,在实际开庭审理和裁判来说,基本上都是三方各自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你可以以《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予以抗辩,但是,基本上都是三方承担责任的,只是责任承担的大小不一,有的由受害者(主要过错)承担主要责任。有的由雇主承担主要责任,由雇员和主家承担次要责任。这也是各个地方法院对于该件事情以及法律的掌握理解的程度,而给出相应的裁判结果;
    6、建议能垫付医疗费的垫付,不能垫付的时候也没有办法,并建议受害者方到时候经过法律途径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问题。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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