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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申请人不服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是否可以直提起行政诉讼?

 01-23 16:26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 回答:(6)
 
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并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属程序违法情形。针对本案争议土地,除申请人于2014年2月25日提交的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外,市政府于2017年1月17日签发的文府[2016]21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还追加若干个与争议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并作出位于争议地范围内的86﹪土地归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及市政依职权追加的若干被申请人共同共有。
   综上,申请人认为,市政府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中追加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以外的若干个与争议地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违反《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第1款及第三十八条第(一)规定。特此,申请人拟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诉请判令撤销市政府文府[2016]21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本次咨询人代其朋友(申请人)咨询,各律师意下如何,恳请赐教!谢谢!附:《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和争议案件的有关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
(三)争议土地的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三十八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应当受理: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问题补充:
特别注明:文府[2016]216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处理结果:涉案土地所有权归属:申请人仅14﹪(市政府无视申请人主张95.7﹪所有权及事实和理由),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仅4.3﹪,(镇政府主持调解时申请人曾经同意如数归属被申请人,镇政府曾经签发三次《通知书》,主持3次调解时并未有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以外的第三人或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市政府依职权追加的若干与涉案土地无直接关系的被申请人仅凭与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人同一村民委员会的村民小组(毫无证据证明其占有份额)就占81.7﹪。本案曾因市政府不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即行政不作为)而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法院均未追加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以外的被申请人入讼足以证明申请书所列的被申请以外的被申请人与本案涉案土地无直接利害关系。
本次咨询的焦点:审查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并作出土地权属处理决定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情形(事实据根)及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谢谢!
咨询人认为,申请人拟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即市政府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以便受诉法院依职权追加第三人(总共18位)并要求逐个提供证据,让起码15位毫无证据证明与涉案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者自然淘汰。同时,行政机关因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而被判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至于实体权利,僧少粥就多。这是申请人拟针对被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意义所在。如本案直接起诉,法院能受理,原告(申请人)胜诉几率就达到9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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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1月23日 16时57分
1、市政府依职权追加无直接利害关系的被申请人,主要是看被申请人是否跟争议土地有利害关系?
   就市政府认为争议土地有可能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或第三人承担,从情理与法律上讲追加第三人为被申请人并无不妥,本案关键是最后土地权属有无确认到被追加的无利害关系被申请人所有?
2、如行政确权的程序违法可提起行政诉讼,但只是程序违法,并没有实体权利错误,行政诉讼也没有实际意义。最多撤销再重按程序作出。从理论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如行政确权程序违法,追加的无利害关系人获得争议土地的结果也侵害了申请人与被申人的权益,提行政诉讼才有意义,可以提行政诉讼。
追问:

陈律师您好!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3已被咨询人采纳。咨询人正草拟一份《行政起诉状》,您能提供说服法院受理本案的具体法律依据吗?谢谢!

回答:

不同的诉讼理由,诉讼程序是不同的。对土地所有权归属行政作出的决定不服,只要有明确被告,原告,事实与现由,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就可提起诉讼,法院就应该受理。如果是认为行政作出的权属决定侵犯了已经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先提行政复议。以下是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程序
法院受理很简单,至于证据是否充分,理由是否充足,属于庭审影响胜诉败诉的事,而非立案受理的事。
大过年的,回复你,希望你能采纳为满意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陈律师您好!衷心感谢您针对本次咨询问题提供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祝您及家人新春快乐,大吉大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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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23 16:42
建议通过积极的参与庭审,规避风险。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1-23 18:48
一般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回复时间: 2017-01-23 21:19
您好,相当于英美法系侧重于程序合法而言,在中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更看重的是实体合法。如果程序违法,但实体公正的,你诉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最多就是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最终结果不会改变。这样,只会浪费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建议比将重心放在行政机关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的处理结果,在实体上是否合法。即是否侵犯了你的实体权利。
回复时间: 2017-01-24 10:03
不可以,你可以在庭审是提出抗辩。
回复时间: 2017-01-24 10:25
参与庭审 应诉答辩,表达自己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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