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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长徐浩瀚殴打宋文豹杨栋梁黄春致她伤残还不给职业病鉴定犯罪吗?
湖北-宜昌 06-07 07:54 悬赏 0 发布者:徐浩瀚宋文 给我留言 回答:(0) 宜昌市安监局局长徐浩瀚带头犯罪举报信
强烈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书》
举报人: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区长宋文豹,0717-6221062.
被举报人:宜昌市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发展大道11号;现场证人经理:郭剑6333988,6339675,13545848800,
总经理:孙继芳,13986792896电话威胁要杀死我!有电话录音!
第三人1:宜昌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浩瀚(证人);
陈希同;电话:0717-6342862,13197315145.
第三人2:宜昌市卫生局。局长:董美阶。宜昌市一马路22号,
电话0717-6230008、6230003;现场证人副局长余青,6922660.
举报请求
1:裁决被举报人不依法履行《防治法》第50、56、64、70、73条职责违法;
2:裁决被举报人30日内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有法定职责;
3:裁决被举报人将举报人送疾控中心进行在岗职业病鉴定建立职业病档案;
4:裁决被举报人600元鉴定费给疾控中心并不得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
5:裁决被举报人马上将举报人送任何医院入院治疗肝中毒病并支付工伤工资;
6:裁决宜昌市卫生局疾控中心依法接受举报人在岗职业病鉴定;
7:裁决高新区安监局国家赔偿:七级伤残费4赔*上年度平均工资2.2=8.8万元;
8:裁决撤销被举报人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被举报人承担本案交通费100元、复印费100元及全部举报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慢性轻度肝中毒七级工伤残疾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73条,每天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开发区安监局局长徐浩瀚13197315145却拒绝执行上级宜昌市安监局局长黄春、刘山青13997696223的命令,与宜昌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余青(卫生局副局长),于2012年4月20日上午十点,将七级工伤残疾人骗到防治所,他们两人共同商量半小时后,再次口头违法要残疾人我交600元,不要在场的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单位经理郭剑缴费!知法犯法!请求查明事实!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六)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第73条:(六)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再次求高新区安监局重新收集补充东方威尼斯证据!
2012年6月3日,被申请人书面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2年2月7日,我的七级工伤主治医生:宜昌市一医院神经内科教授级专家主任宋承伟:签字盖章《诊断证明》书证明:举报人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职业病重度脂肪肝产生原因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规定的“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单位命令举报人连续一年上夜班、在密闭中央空调的缺氧环境、吃17点的剩菜剩饭、333个含甲苯、甲醛、聚氯乙烯的有毒木柜对脂肪肝产生有因果关系!
如果你们不依法马上解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我将正当防卫杀死犯罪分子!
轰动全世界!为捍卫法律同归于尽!
此致
七级工伤残疾人 绝笔举报人:宋文豹
2012年6月5 日
附:1:证据全在高新区安监局徐浩瀚2012年2月份举报信手里。
2:申请交换证据:查清有没有违反“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那个部门验收的?333个有毒甲醛木柜检测报告?合格证在那里?
3:裁决徐浩瀚要我缴费600元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根据是那个法律?
强烈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书》
举报人:湖北省宜昌市高新区区长宋文豹,0717-6221062.
被举报人:宜昌市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刚;发展大道11号;现场证人经理:郭剑6333988,6339675,13545848800,
总经理:孙继芳,13986792896电话威胁要杀死我!有电话录音!
第三人1:宜昌市高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徐浩瀚(证人);
陈希同;电话:0717-6342862,13197315145.
第三人2:宜昌市卫生局。局长:董美阶。宜昌市一马路22号,
电话0717-6230008、6230003;现场证人副局长余青,6922660.
举报请求
1:裁决被举报人不依法履行《防治法》第50、56、64、70、73条职责违法;
2:裁决被举报人30日内履行《职业病防治法》所有法定职责;
3:裁决被举报人将举报人送疾控中心进行在岗职业病鉴定建立职业病档案;
4:裁决被举报人600元鉴定费给疾控中心并不得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
5:裁决被举报人马上将举报人送任何医院入院治疗肝中毒病并支付工伤工资;
6:裁决宜昌市卫生局疾控中心依法接受举报人在岗职业病鉴定;
7:裁决高新区安监局国家赔偿:七级伤残费4赔*上年度平均工资2.2=8.8万元;
8:裁决撤销被举报人违法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9:被举报人承担本案交通费100元、复印费100元及全部举报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举报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导致职业病慢性轻度肝中毒七级工伤残疾人,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72条73条,每天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开发区安监局局长徐浩瀚13197315145却拒绝执行上级宜昌市安监局局长黄春、刘山青13997696223的命令,与宜昌市职业病防治所所长余青(卫生局副局长),于2012年4月20日上午十点,将七级工伤残疾人骗到防治所,他们两人共同商量半小时后,再次口头违法要残疾人我交600元,不要在场的东方威尼斯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单位经理郭剑缴费!知法犯法!请求查明事实!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三)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六)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第73条:(六)未按照规定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第五十条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25条: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再次求高新区安监局重新收集补充东方威尼斯证据!
2012年6月3日,被申请人书面违法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2年2月7日,我的七级工伤主治医生:宜昌市一医院神经内科教授级专家主任宋承伟:签字盖章《诊断证明》书证明:举报人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的职业病重度脂肪肝产生原因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87条规定的“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单位命令举报人连续一年上夜班、在密闭中央空调的缺氧环境、吃17点的剩菜剩饭、333个含甲苯、甲醛、聚氯乙烯的有毒木柜对脂肪肝产生有因果关系!
如果你们不依法马上解决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我将正当防卫杀死犯罪分子!
轰动全世界!为捍卫法律同归于尽!
此致
七级工伤残疾人 绝笔举报人:宋文豹
2012年6月5 日
附:1:证据全在高新区安监局徐浩瀚2012年2月份举报信手里。
2:申请交换证据:查清有没有违反“三同时”同时设计、施工、使用;
那个部门验收的?333个有毒甲醛木柜检测报告?合格证在那里?
3:裁决徐浩瀚要我缴费600元进行职业病鉴定的合法根据是那个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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