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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中含股东连带责任条款,股东连带责任是否成立?

安徽-合肥 02-07 15:19  悬赏 0  发布者:lmdkd 给我留言  回答:(3)
银行给借款公司发放一笔借新还旧的贷款,该公司股东签署银行固定格式的股东同意借款决议,其中提到“如违反约定而给贵行造成损失的,除以公司财产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外,本公司全体股东愿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股东签字时未注意到这句话,且在与银行前期达成的担保方式中,银行也同意股东不提供连带担保。
另外,主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担保人没有股东,股东也没有另行签署最高额担保公司。
现在银行以上述文本起诉,要求股东负连带责任,请问股东应以什么理由抗辩,才有可能免除个人连带责任?
盼回复,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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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2-08 03:01
《股东会决议》属《公司法》规定之商法范畴,与担保《合同法》、《担保法》之民法范畴有差异,亦不符合担保之有效表现形式,在本案中不具有担保效力,股东相应的无担待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2-07 16:15
你好。首先,可以以未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股东不具有保证的意思表示为由作为抗辩理由。其次,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保证人仅对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2-07 17:42
你好,建议带材料来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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