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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

湖南-长沙 03-29 18:43  悬赏 10  发布者:ty2310……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09年11月底与长沙新环境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合同以前中介公司称你买这套房屋买价为38.1万,要交契税7620元,交易税568元,工本费120,中介费5715,贷款22万,要付按揭费6000,担保费1200,房屋未满2年交易有差额营业税11000元,合计30713元,后来我要他们帮我包干服务协议为29000元,签得委托办理协议为我办理产权过户和银行按揭手续(没有具体交费细则)。
2009年12月过户完成,2010年1月交房,中介公司给我了契税发票,综合税发票和一些费用票,没有差额营业税的发票。中介公司却骗我说营业税票被原房主拿走拉,原房主去了外地公干。可是中介公司却按房价142000元缴纳契税1420元,综合税1420元,还有一些费用合计税费为3538元(我去房产交易局档案室查的)没有交差额营业税。
房产交易局的人说中介公司按前房主买房价142000,做的我买房的交易价142000.而不存在交易差额,规避啦差额营业税。像这样的请况是不是属于欺诈,我能起诉他们吗?现在我手上有一份与中介公司签得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为38.1万;还有一份房地产交易局的房屋买卖合同房价为14.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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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3-29 20:06
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返还多收取的费用,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先人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0-03-29 21:46
中介构成民事欺诈,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追回多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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