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工程建筑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陈晓云  王景林  吴健弘  朱学田  
已解决问题

工程施工事故责任划分

 06-16 17:13  悬赏 0  发布者:jiajia…… 给我留言 地区:陕西-宝鸡 回答:(8)
我单位承包的楼房建设工程,将外墙涂料分包给私人进行施工,他雇佣工人进行大包施工,但是他并不具备施工资质,他的一个工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失误从高空坠落受伤,而且我们进行了积极地救助,前期的医药费大多数也由我们承担,目前正在医院进行治疗,我们之前签订了承包合同,其中“工人进场施工必须服从甲方人员指挥,如施工不当造成的质量事故及人身安全伤亡事故由施工方负责”这句话有法律效益吗?还有双方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谁负主要责任?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山东-济南]
  • 程才律师
  • 电话:15853131112
  • 36809积分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16日 20时02分
  您好:简单提供如下意见,供参考:
  总体而言:因你单位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资质的个人(下称乙),根据法律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但合同无效不影响该条款的效力,可按该条款的约定执行。但该合同条款只能约束你单位和乙,而不能约束他人即本案中的受伤工人(下称丙),你单位应与乙向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约定向乙追偿,但因丙也存在过错,丙自己也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责任。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你单位从最终赔偿意义上讲不必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一、先要分清本案中体现的法律关系,才能确定责任承担问题
  1、你单位与乙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承包合同性质,本质上是一个承揽合同,对此就不必过多介绍了。故你案情中所述你单位与乙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实际上是转包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据案情所述,乙并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故该合同违反了《合同法》第272条中“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规定,同时该合同还违反了《建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丙是受乙的雇佣而从事的劳务,则乙与丙间系雇佣关系性质,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3、对你单位与乙间并不发生直接的劳务或者劳动关系,故丙的受伤不属于工伤。
  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
  据上述对法律关系的简单介绍,丙是在受乙的直接雇佣期间而致自身造成的人身损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制定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丙所受伤害除其应自己承担其过错责任外,由作为雇主即接受劳务一方的乙承担赔偿责任。至于乙与丙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分析,但乙是要承担大部分责任的。这是其一。
    其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你单位因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乙施工,故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上述规定,你单位与乙间对丙是要承担除丙自身应  承担责任外的连带赔偿责任的。
    三、关于你单位最终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虽然从法律上你单位与乙间承担的是一种连带责任,但要看丙是如何要求的,即如果丙可以要求你单位或者乙其中的一方或者双方承担责任,如仅要求你单位承担,则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乙追偿。那么这时就涉及你单位可向乙追偿的份额问题了。在此首先要涉及你单位与乙间关于责任承担条款的效力问题。如前所述,你单位与乙间所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但无效合同并不影响此合同中对责任承担条款的约定,也就是说,你单位与乙间关于责任承担条款的约定是有效的,你单位如果向丙赔偿后,可向乙追究你单位已向丙支付的全部赔偿数额。退一步讲,即使该条款无效,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你单位至少可向乙追偿一半的赔偿责任份额,而不是谁主谁次的问题。
  以上回复,望对你单位解决此争议有所帮助,如还有不明之处,欢迎追问或来电咨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16 17:22
该责任法律上有你公司承担,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详情请拨打电话!
回复时间: 2012-06-16 17:32
你好!属于工伤,该事故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个人不具备承担责任主体资格,具体建议和律师详谈
回复时间: 2012-06-16 17:50
该事故应当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后可以根据协议向对方追偿
若需法律帮助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2-06-16 17:57
1、该条只在你和施工方有效。对于劳动受伤,你要承担责任。
2、你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和施工方按照协议追回赔偿款。
3、可与施工方协商,由施工方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2-06-16 18:08
1、首先确认一下法律关系:你单位将工程分包给私人,单位与私人之间属于承揽关系;私人属于雇主,工人属于雇员,属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2、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属于违法承包,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与雇主承担连责任;
3、归责任原则:按《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雇主与雇员之间承担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发生事故雇主并不一定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单位与私人之间的约定对于工人来说是无效,也就是说对外无效,但对内有效,也就是说单位与私人之间的约定有效,单位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向私人追偿,单位与私人不区分主次责任。
5、建议委托当地律师代理,以更好的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6、如有不明,可以追加提问。谢谢!
  • [河北-邯郸]
  • 李俊律师 VIP
  • 电话:17631394631(微信同号)
  • 11342积分
回复时间: 2012-06-16 22:29
你好!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四、建筑施工、矿山 企业 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可知,应由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是按工伤对待。你单位赔偿后,可依据承包合同找施工方追偿。
回复时间: 2012-06-17 06:45
事故责任由你公司承担,能否依据该约定追究实际施工人的责任,要看你们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评论者:1836421310 给我留言
时间:2013-06-02 10:37
像以上案例,如果公司与承包方没有合同只有口头协议,责任如何划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四川成都
北京西城区
福建厦门
江苏无锡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最佳律师解答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674
广东 深圳
人气:207803
安徽 合肥
人气:281928
重庆 沙坪坝
人气:394
湖南 长沙
人气:54204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47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