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合同审查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李波  牟金海  陈皓元  周磊  
该问题已关闭

请问这个合同签订后会受法律保护吗?有不妥的地方吗?谢谢!

山西-长治 03-05 17:25  悬赏 25  发布者:guozhe…… 给我留言  回答:(0)
农村土地流转合同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正平等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甲方采用转让方式将其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二、流转土地用途:乙方用于种植核桃树(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该地块属于林业生产用地,所有经营活动均不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如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待相关部门批复后方可实施。
三、本轮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合同双方约定,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为4年,从2017年3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止。
四、流转土地种类、位置、面积、等级:甲方将承包的土地共计100亩(其中耕地50亩,荒地50亩)流转给乙方,该土地具体位置(名称、四至):                 (具体以附件列表说明,并附土地现状平面图)。
五、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一)乙方同意每年   月     日前分   次,合计       元流转价款支付给甲方。
(二)流转土地所享受国家惠农资金和其它补贴均由   方享受。
   六、地上物的处置: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在经营期内所投入的地上附着物永久归乙方所有。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流转费。乙方如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对土地进行毁灭性、破坏性、伤害性的操作和生产,甲方有权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义务:确认该地没有权属纠纷和经济纠纷,且不是抵押物,如果存在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经营权,不得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在受让的土地上,具有生产经营权,经营决策权,产品收益、处置权。
(二)义务: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对流转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使其荒芜,对流转的土地进行有效保护。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一)经当事人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又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和变化的;
(三)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十、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壹拾万元。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因履行流转合同发生纠纷,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不同意调解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协商向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服仲裁决定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各一份,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如果是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或专业生产经营项目流转合同,应以原发包方同意之日起生效。
(二)合同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到期后,甲方不再承包该土地,甲方的优先承包权转给乙方,由乙方与发包方签订该地块的承包合同。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批准或备案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东营
浙江杭州
江苏无锡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北京海淀区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最新回复律师
山东 东营
人气:25114
浙江 杭州
人气:441838
江苏 无锡
人气:50991
福建 厦门
人气:122793
广西 柳州
人气:703533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