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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一重伤法院民事赔偿不到位

河南-南阳 03-16 11:37  悬赏 25  发布者:qah200…… 给我留言  回答:(1)
申诉状
申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曲xx ,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上屯镇长秋村,系被害人(乔xx)之夫,电话:18336623986
被申诉人:唐河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院长
事由:枉法渎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故意错判。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刑二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法刑四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预法刑鉴字第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唐刑重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南刑一终字第00259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3、被申诉人曲晓飞、曲民国父子同案犯故意杀人犯,罪犯曲晓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权利终身。改判曲民国故意杀人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故意杀人罪立即执行。
  4、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其住所场地或农村居民人均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或经营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一死一重伤,一审二审仅仅赔偿精神损失贰万元和伍万元(一直不服,分文未收),这显然于法不合,请求改判曲晓飞、曲民国连带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    元,丧葬费   元,医疗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精神慰扶金  元,致人重伤根据伤残等级赔偿  元,交通费 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     元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二审法院在刑事部分对曲晓飞、曲民国的事实认定存在错误。
   1、不能认定曲晓飞自首、不能认定曲晓飞限制责任能力人,判决认为曲晓飞自首、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人与事实不符。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犯罪实属自首法定情形可从轻或减刑刑事处罚。曲晓飞案发后就逃逸,当时曲民国还怂恿曲晓飞赶紧跑,所以曲晓飞不能认定为自首。
 具体如下:                    
 乔xx(已故)及曲xx受到其父子(曲民国、曲晓飞)伤害后,其父子不管不顾,曲民国对儿子曲晓飞说:“晓飞,晓飞你还不赶紧跑。”曲晓飞就从小巷逃离,躲在自家楼梯间,公安局四处搜寻后没发现曲晓飞的行踪,在公安局搜查后又折回现场时,曲民国看实在瞒不下去的情况下,才将曲晓飞的藏身处告诉侦查人员,若曲民国真想让曲晓飞自首为何不在公安人员第一次搜捕时告知呢?曲晓飞不是在曲民国的规劝、陪同下将曲晓飞送到公安机关投案的,而是在犯罪现场将其抓到,最多算个立功的情节,也不能构成自首,也不能算曲民国的自首情节,故从这几点来说曲晓飞不能构成自首,唐河县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曲晓飞是自首是错误的。
曲民国赊欠乔xx、曲xx(以下简称我们)多年的债务,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曲民国耍赖不给,并怂恿儿子曲晓飞蓄谋杀人计划。在案发时,曲晓飞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异常,曲民国欠乔xx、曲xx的债务,发生了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曲晓飞看曲民国(父亲)吃亏(曲晓飞的笔录),就拿刀砍人,这和常人的思维(正常人自己吃亏或至亲的人吃亏时)会毫无顾忌的去帮助收拾他人,曲晓飞用尖刀刺死乔xx时,又向曲xx朝其面部连砍数刀,所有这些连贯性动作都证明曲晓飞在行凶时大脑是清楚的。
    其次, 从案发后曲晓飞在公安上所做笔录可以看出他精神正常,当时案发后的曲晓飞不从街上回家,而从小巷里跑回家,躲在自家楼梯道,在公安局询问他时,为自己开脱,避重就轻,就轻的谈了案发经过,这些细节均可以看出曲晓飞是一个正常他人。    
最后,就在案发前,曲晓飞刚从地里拉麦秆回来。生活中,他有老婆孩子,尽着一个男人该进尽的义务,经常出入茶馆,打麻将,赌博,玩纸牌,偶尔出门打工。无所不会,试想一个精神病人能这样吗?
     以上几个方面说明曲晓飞根本没有任何精神方面的疾病,所谓的精神分裂症完全是曲民国父子同案犯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编出来的,曲晓飞是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曲晓飞系限制行为能力人错误。曲民国、曲晓飞他们父子杀人手段何其残忍,视别人的生命如粪土,强烈要求上级部门将曲晓飞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将曲民国判处十年以上至死刑。
 2、曲民国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曲民国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案发时曲民国从几丈远跑来拦腰抱住曲xx的腰部并打骂(附带证人证言),指示儿子曲晓飞趁乱把乔xx残忍刺死后,又把曲xx砍成重伤。曲民国当晚被县公安局拘留不到12小时就将其释放,曲民国逍遥法外五年。曲晓飞、曲民国在刺死乔xx及将曲xx砍伤过程中,及案发后怂恿其儿子逃逸,蓄谋已久的手段极其残忍,在一审判决没有丝毫悔意、买通公检法。 
曲民国曾在邻里之间也有前科,让他儿子曲晓飞砍死砍伤别人不抵命、不付医药费的言语。
上级部门不追究曲民国的法律责任,不仅伤害曲xx、乔xx的生命,还将危害整个社会,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曲民国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强烈请求给予公正判决。
 3、曲晓飞、曲民国杀人手段极为残忍,主观恶性极大,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曲民国欠曲xx、乔xx多年的债务,乔xx(已故)、曲xx来要账,曲民国不还钱,双方发生争吵,这属于邻里矛盾。可曲民国、曲晓飞为了不还钱,还残忍的将乔xx刺死并且严重砍伤曲xx致重伤,这显然都是曲民国蓄谋已久,趁双方发生争吵之际恶意进行报复,肆意剥夺被害人乔xx的生命,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严重恶劣,主观恶劣性大应当从严,从重予以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再让杀人犯曲晓飞进入社会而导致更多的危害。
   被申诉人曲民国、曲晓飞应当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的,至今分文未付 ,请依法应予严惩。在一审判决,被申诉人及其家属没有丝毫悔意,从来没有看望过受害人,联合全家出逃,拒不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曲民国犯罪意图非常明显。被申诉人的犯罪行为给申诉人及家庭造成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伤害。请求依法判处曲晓飞、曲民国死刑立即执行,这才能显然维护中华人共和国法律的尊严。
     二、一审、二审中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诉人应赔偿申诉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判民事不判,二审判决仅支持贰万元,三审判决支持伍万元,民事赔偿损失明显错误,二审判决中死亡赔偿金没有支持,这于法无据。本案中仅死亡赔偿金就217063元(乔xx是农村户口),而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不属于精神赔偿损失,既然是物质损失,再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法院在审理附带民事案件时除了使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使用《民事通则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而《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因侵权造成受害人受伤死亡的,应当赔偿残金赔偿金,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而依据“原审”法院却不认定,这明显使用法律不当,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造成 受害人死亡的,除支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受害人亲属输丧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费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上述费用都是法定赔偿的项目,被申请人没有理由不赔。因犯罪人曲晓飞、曲民国的犯罪行为致使受害者乔xx(已故)、曲xx(重伤)及家人的一切经济损失依法应当全额赔偿。南阳二审法院判决仅支持贰万元,三审高院判决仅支持伍万元,这明显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三审法院对曲晓飞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明显不当。一审、二审对曲民国的故意杀人罪确认为故意伤害罪是错误的,依法应当判处曲晓飞死刑立即强制执行,判处曲民国的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10年以上至死刑,民事赔偿也未到位,请依法赔偿受害人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申诉人:曲xx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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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3-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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