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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能补充证据资料继续抗诉吗?

上海 03-18 20:37  悬赏 0  发布者:chen17…… 给我留言  回答:(0)
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察规则》第三十二条,寄来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而我根据上述32条,已有证据表明该案苻合其中的第七款“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例外情形,请问我能就此补充证据资料继续提出抗诉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察规则》第三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因不服一审生效裁判而提出的抗诉申请,哪些情形可以受理?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二)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四)当事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五)当事人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六)有证据证明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七)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没有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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