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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

 06-26 10:07  悬赏 5  发布者:huzhil……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重庆 回答:(2)
我在一家私人企业做技术工作(产品设计)现在的公司经常拖欠工资,现在想去同行的另一家公司。但是在进入公司时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签订合同时公司说只是为了应付买保险。给我们的合同上面也 没有 加盖公司的章,其中上面的工资待遇等都没有填。在合同的11条甲乙双方特别哟定的条款
 “乙方无论何种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三年内不得在与甲方生产产品相同或类似的企业从事技术,生产,经营与服务工作,否则乙方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0万元,因此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合同中并没有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方式及金额和限制的区域  
  劳动法规定竞业限制必须有区域限制,有经济补偿,时间限制不得超过两年
   请问以上内容是否违背了劳动法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此合同是否有效
   到现在为此我们也没有拿到加盖公司章印的合同
   进公司两年了保险才买3.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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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2年06月26日 12时21分
先通过仲裁解除完劳动合同和赔偿。你不具备竞业限制的主体资格同时该条款耶不符合竞业限制的标准。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你!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6-26 10:22
竞业限制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应当依法适用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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