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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

 03-28 16:15  悬赏 0  发布者:208888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深圳 回答:(2)
我是2016年9月12日 入职的,但是到了2017.3月27号 才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还备注了,3月27号之前 是属于见习期,让我签字确认。我想问2个问题!第一是:这样公司 还算违法吗?第二: 我直接辞职走人,公司需要赔偿我吗?是否必须支付在我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的工资? 已经签了字的劳动合同 写明了还是见习期,我能否要求对方支付劳动法第二月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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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3月28日 16时18分
1、不违反
2、辞职没有赔偿,工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不支持。
追问:

就是说 有了见习期这些字,就可以不用赔偿了 是吗? 但是如果我辞职 上个月的工资 如果也不给 我怎么办?

回答:

拖欠工资的问题,可以到附近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追问:

好的 谢谢您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回复很块  帮助到我了 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3-28 16:18
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你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追问:

这个是不可能的了,他们就是不想赔偿,才签合同的!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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