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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泌尿专科医院被工商局曝光了,我可以追回我在两万多的损失吗??
宁夏-银川 03-30 15:23 悬赏 0 发布者:莫妮卡的绣花…… 给我留言 回答:(0) 下面是对宁夏泌尿专科医院的判决书,我之前在那边被坑了两万多块钱,可以找他们要回损失吗??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银市监罚字〔 2016 〕 169 号
当事人: 宁夏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注册号: 640103200002209
法定代表人: 杨宾 性别:男
地址(住址): 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5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内科(肾病学专业)、外科(泌尿科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心理卫生专业)、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宁夏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开始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站、网页对医院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无事实依据和来源证明的广告宣传,包括:“宁夏老牌专科医院、五十年峥嵘岁月、载誉五十年公立仁心、卫生部特批国家级泌尿专科医院、价格诚信医院…”等内容;对部分教授、医师的广告宣传无相应的职务、职称资格证明,如:将“副教授”宣传为“教授”、将“麻醉科主任医师”宣传为“国内男性性功能障碍疾病治疗的著名专家”、将“北京协和医院原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宣传为“北京协和医院原泌尿外科主任”等,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6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院所做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确认的该医院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的情况、内容等。
证据(二)2016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13名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获得荣誉牌匾、证书打印件,证明该13名专家的真实职称及获得荣誉情况。
证据(三)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等情况。
证据(四)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陈青华身份证明1份,2016年5月30日对陈青华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青华的个人身份及被委托权限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额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等。
2016年 7月 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送达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市监 听告 字〔 2016 〕综稽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并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 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1、开 户 银 行: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
2、收 款 单 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3、账 号:122001040024839
4、执收单位代码:100
5、工商收费项目代码:201
6、收 费 项 目名 称: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本文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银市监罚字〔 2016 〕 169 号
当事人: 宁夏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营业执照
注册号: 640103200002209
法定代表人: 杨宾 性别:男
地址(住址): 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5号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 内科(肾病学专业)、外科(泌尿科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心理卫生专业)、皮肤科(性传播疾病专业)、医学影像科(超声诊断专业、心电诊断专业)、医学检验科(临床体液、血液专业、临床生化检验专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当事人宁夏泌尿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从2015年6月开始利用互联网通过网站、网页对医院及其医疗服务进行无事实依据和来源证明的广告宣传,包括:“宁夏老牌专科医院、五十年峥嵘岁月、载誉五十年公立仁心、卫生部特批国家级泌尿专科医院、价格诚信医院…”等内容;对部分教授、医师的广告宣传无相应的职务、职称资格证明,如:将“副教授”宣传为“教授”、将“麻醉科主任医师”宣传为“国内男性性功能障碍疾病治疗的著名专家”、将“北京协和医院原泌尿外科主任医师”宣传为“北京协和医院原泌尿外科主任”等,属于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6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医院所做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确认的该医院网站、网页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宣传的情况、内容等。
证据(二)2016年5月23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13名专家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获得荣誉牌匾、证书打印件,证明该13名专家的真实职称及获得荣誉情况。
证据(三)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等情况。
证据(四)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1份及被委托人陈青华身份证明1份,2016年5月30日对陈青华所做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陈青华的个人身份及被委托权限以及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16年5月10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情况说明2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营额及对违法行为的认识等。
2016年 7月 4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送达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银市监 听告 字〔 2016 〕综稽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并未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00 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下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
1、开 户 银 行:农业银行银川市广场支行
2、收 款 单 位:银川市财政局收缴分离收入集中户
3、账 号:122001040024839
4、执收单位代码:100
5、工商收费项目代码:201
6、收 费 项 目名 称:罚没收入
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银川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15日
本文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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