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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工厂垃圾倾倒处罚准则是什么?

 04-04 15:28  悬赏 25  发布者:Werner……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奉贤区 回答:(6)
2016年下半年,我单位一员工将一些工厂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在一起,由一电动三轮车拉到我单位南边200米处的一垃圾清理点倾倒,被一便服人员制止并电话叫来当地城管,当时三轮车已经倾倒大约一半,占地1平方米不到,后被城管部门人员拍照取证,当日下午我与该员工去当地行政执法局做相关笔录与录音。
笔录中有提到,之前我们并不知晓那个地方不可以倾倒一些零散的生产垃圾,我单位当时倾倒的为小木块,小泡沫以及废纸和生活垃圾,我们单位的垃圾由房东处理,该地点也是由房东告知,并且每个月都有付卫生清洁费用,这个在厂房租赁合同里面有写到,还有每个月的卫生费收据。之前我们并不知道那个地方不可以倾倒垃圾,当天下雨所以垃圾车也没有来处理,就导致在我们之前就已经有很多其他垃圾在那个地方堆放,后城管工作人员作出暂扣电动三轮车,并让我们把我们倾倒垃圾处理掉的决定,并让我们在工厂等通知取车,我们也签字确认,在回到工厂以后,我们将我们倾倒的垃圾桶装归类处理,并拍照。
后来城管工作人员来我工厂说笔录时间有问题要求我重新签字,说是不然上面领导不批,并要求我们周一继续到该地区城管局处理。后来由于部分居民把我们工厂门口当做垃圾处理处,将垃圾倾倒在此处,垃圾处理人员告知我们可以将垃圾放到南200米处的垃圾处理处,也就是我们之前倾倒垃圾的地方,这个情况已经在之前笔录时反应。后来去城管分局处理,期间相关人员城管人员要求房东提供垃圾处理协议,证明我们当初倾倒的地点为上海市环卫规定的倾倒点,由于我们垃圾都是有房东处理,所以我们这边告知需要房东提供,后城管人员做成罚款人民币四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说明如对处罚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到另一个地方机关提出陈诉申辩,并要求我签字确认。之后我们有把相关情况向那个机关提出陈述申辩,他们答应说会帮我们跟上面领导说说,但后来还是要罚款4万。
以上就是我对该事情的说明,对于罚款四万,我们表示不太理解,1、此处为垃圾倾倒点,附近居民垃圾都是放在此处,具体村委会是否跟环卫部门签订相关协议我们也不知道,我们只是根据房东的提示将垃圾倒在此处,
2、我们在我们原来垃圾倾倒的东侧10米处发现一垃圾房,上面有提示,可此处相对隐蔽,我们也是之后才发现该告示,而且之前已经有同类型的垃圾倾倒在此处,所以当时我们也不知道不可以倾倒生产垃圾,而我们也因为员工的失误将生活垃圾与生产垃圾混在一起,所以一起倾倒在此处,当时我们的垃圾主要是一些小木块、废字条、小泡沫。
本来因为地方拆迁,我们已经搬到其他城市,之前房东答应处理好此事,可是我们前几天又收到他们的行政履行催告书,我们之前一直很配合他们的工作,就是对这样的处罚不理解,1、这个地方是我们房东告诉的垃圾倾倒点,并且他有收我们的垃圾处理发费用。2、我们的垃圾倾倒占地1平方不到,并且当天我们就清理完了,做出处罚4万有相关的标准准则吗?(就是什么情况罚多少,我们这样的算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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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4月04日 16时12分
建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即使有错,也处罚过重了。
追问:

已经收到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了,上面说过几天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我是要等法院上面文件下来再复议吗?

回答:

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法院执行你,就来不及了。

追问:

不好意思,再麻烦您一下 ,像我们这种一般会罚多少啊?

回答:

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弃物;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其中,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所以,你们的关键是按提示向一个地方投放,并且该地方是居民约定俗成的垃圾投放点,并非随意乱倒垃圾,况且,垃圾投放才刚开始又停止了投放,情节显著轻微,所以,处罚过重。建议申请行政复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04 17:26
您好,行政处罚太重,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4-04 17:57
可要求出具处罚依据,此处罚数额较高。
回复时间: 2017-04-04 19:10
建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
回复时间: 2017-04-04 21:58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从行为上讲您的行为确实违反了环境保护条例。
二、但是并没有证据您有主观故意且您的行为受到了不正确的引导,因而在因果关系上可以说不成立的。
三,基于一二两点可以认为处罚上应该是减轻处罚。
在法律上这是合理性原则的考虑。
我的建议是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吧,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追问:

那您说我这种情况属于那种情况,我再网上看到这个:处罚标准
1.单位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一般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拒不改正的,被新闻媒体曝光对社会有一定影响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倾倒的垃圾主要是生活垃圾和一些小木块和泡沫,占地一平方不到,并且之前就已经有很多其他垃圾在那边!

回复时间: 2017-04-05 11:07
你好!
1、罚款幅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如果以罚款过重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改变结果的可能很小。
2、环境污染属于环保部门的职责,如果由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属于超越职权,依法越权无效,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依越权为由,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3、如行政复议不能改变结果,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清选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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