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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程序违法怎么办?

江苏-无锡 04-18 15:20  悬赏 0  发布者:135850…… 给我留言  回答:(0)
扬州两级法院法官胆大包天,恐又成为“临时工”
【为预防打击报复,只谈程序问题,所说内容和案件案号均是真实的】
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江都法院和扬州中院两级法院的法官,串通当地当事人,恶意侵害外地当事人的权益。在明知一审判决2015年4月就已生效的情况下,两级法院相互合作,时隔一年2016年3月仍受理其上诉,通过违法程序,实现有利于当地当事人的改判结果。
详细情况如下:
事情起因是2012年6月,宜兴市某设备公司与扬州市某养殖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宜兴公司为其加工制作部分设备,其余前置设备由扬州公司自行采购调试。之后,由于扬州公司拒不验收、拒不付款,宜兴公司于2013年诉至江都区法院。(案号(2013)扬江商初字第0339号)在多次庭审过程中,扬州公司一直借口未进行验收,拒不付款,所以宜兴公司多次提请法院组织水质验收,扬州公司也当庭同意验收了,庭审笔录中都有记录。但之后,法院却以宜兴公司未申请水质验收为由,驳回宜兴公司诉请。
在上案审理过程中,扬州公司根据同一合同诉至同一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案号(2014)扬江商初字第00169号)法院认为扬州公司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赵法官于2015年4月20日判决驳回其诉请,即本案一审判决。
宜兴公司与扬州公司多次构成,其仍然拒不验收、拒不付款。宜兴公司无奈,只得在2015年5月25日再次起诉到江都区法院。
立案时,立案人员查阅相关材料后明确告知宜兴公司,(2014)扬江商初字第00169号判决已生效,扬州公司并未上诉,因此可以受理宜兴公司第二次起诉,承办法官也是赵法官。2015年7月14日开庭当天,宜兴公司赶往法院的路上接到赵法官的电话,只说要换个时间再开庭,让宜兴公司回去等通知。但第二天,宜兴公司就收到赵法官寄来的中止审理裁定书。中止审理后,宜兴公司从未收到任何材料、文书,也不知道所谓的另案,到底指的哪个案件,到底与本案有什么关系。
直至2016年3月9日,宜兴公司突然收到赵法官寄来的扬州公司上诉状副本,赵法官在上诉状副本上明确写到“该上诉状江都法院于2015年5月5日上午10时签收”。
可笑的是,2016年3月22日,二审法院居然受理扬州公司的上诉后签发了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
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宜兴公司认为该上诉程序存在问题,因此,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和二审开庭传票后,多次向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反映该问题,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在二审庭审过程中,宜兴公司当庭再次对程序提出质疑,但二审法官仅仅回复了一句,扬州公司交了钱。
另一方面,既然扬州公司2015年5月5日合法上诉了,那为什么二审法院却在判决书中明确写到“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受理”呢?
更可笑的是,二审法院直到2016年3月才受理扬州公司的上诉,但一审法院却能未卜先知,早在2015年7月就作出了中止审理裁定书。
按两级法院的说法,就算扬州公司2015年5月5日上诉了,那为什么时隔一年才向宜兴公司送达上诉状副本??难道是一审赵法官忘了自己亲笔签收并注明时间的上诉状??难道赵法官在多次和宜兴公司联系的过程中都恰好遗忘了该上诉状副本,时隔一年才想起来??难道扬州公司也忘了自己曾提起上诉,近一年时间也没过问案件审理情况??难道二审法院也正好时隔一年才想起要受理这个案件??二审法院又有多重视这个上诉案件,才会在被上诉人十五天的法定答辩期都没有届满的时候,就急不可耐的组成了合议庭,并安排了开庭时间??难道民诉法规定的时效、期限都是写着玩的,法院可以随心所欲的作出变更??
二审开庭时,法官也表现出明显的偏向性,扬州公司陈述时可以畅所欲言,轮到宜兴公司发言时,经常是一句话还没说完呢,就被法官打断、制止了,说他待会儿还有事情,让宜兴公司不该说的就不要说了。什么是该说的,什么又是不该说的,难道宜兴公司作为被上诉人连最基本的答辩权利都没有吗,难道法官审理案件只听他想听的吗?
两级法院到底是有多大的权利,可以完全无视法律规定,在明知一审判决已生效的情况下,对超过上诉时效的上诉仍予以立案受理,通过违法的诉讼程序,恶意侵害外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样违法、不公的诉讼程序,如何能够产生一个公正的判决?
二审判决送达前,江都法院曾电话告知宜兴公司,称“赵法官的这些行为只是其个人行为,与法院无关”。那赵法官会不会成为下一个“法院临时工”呢?按江都法院所说,赵法官是个人行为,那他作出的判决又算什么呢,那样的判决还有效吗?
另,一审、二审过程中,扬州公司负责人多次对宜兴公司威吓、叫嚣,称其早已和法院院长打好招呼,不光让宜兴公司白白给他干了活,还要让宜兴公司反过来赔钱给他,要让宜兴公司这样外地人吃不了兜着走,声称在扬州地面上没有宜兴公司说话的份。
宜兴公司一直认为在当前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院是公正、中立的司法机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宜兴公司从未将扬州公司的威吓当真,也从不认为一个小小的扬州公司就可以一手遮天。但是,看到二审程序如此可笑、判决如此荒谬,宜兴产生强烈怀疑。因此,恳请有关部门对扬州公司所说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宜兴公司求助无门,只希望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看到本贴的有关监督部门对上述情况予以调查、处理!
宜兴公司   联系电话:1358503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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