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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 纠纷

天津-武清区 04-10 18:53  悬赏 0  发布者:程友树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朋友于去年5月4日在武清民政局办理的协议离婚,领取了离婚证,当时男方负于女方3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女方在协议离婚后的7月20日在某医院开具了精神方面疾病的诊断证明。女方母亲声称离婚不生效,找到民政局民政局是否有权收回离婚证,收回应如何通知当事人?女方与2010年2月再次提出离婚并要生活费医药费共计23000元,当地法庭受理了此案,又一次判给女方8000元,就此事我们有些想不通,我们是否应该上诉?
问题补充:
还要什么证据材料?
当时协议离婚时是男女双方同意的呀!女方自己写的离婚协议,女方说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也是协议离婚以后办的,在说在一审的时候也没有出示什么证据呀!请问您民政局收回离婚证是否也要走法律程序呀。男方的离婚证还在手里怎么说不生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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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10 18:55
要看具体的证据情况才能确定,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0-04-10 20:33
需要看具体证据,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0-04-10 23:10
上诉已经超过上诉期,你如果不服现在只有申请再审,如需帮助可与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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