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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形算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自首?

湖南 07-10 01:32  悬赏 0  发布者:szfuho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母亲被肇事司机邹洪驾驶严重超载的货车造成重伤(司机负全责),案发时司机邹洪未逃离现场,并对交警主动承认事实(当时未刑事立案)。因事后肇事司机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躲了起来,不见受害人家属,事故一个月后在受害人家属的强烈要求下,交警队刑事立案,受害人家属多次催交警尽快采取行动将肇事者抓捕,以便使肇事司机能帮受害人分担部分医药费用。交警队多次电话通知肇事司机(未出示传唤证),但肇事司机一直推说外出打工而不到交警队接受处理,交警队建议受害人家属想办法提供线索,以便将肇事司机抓捕归案。刑事立案53天以后,受害人家属提供线索,交警将肇事司机抓获(抓获当晚有出示传唤证)。
检察机关认定肇事司机为自首,其依据为高法的司法解释: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这一认定太过于片面,不结合实际,同时也是非常不符合常理的,因为第一、肇事司机当时是无法逃离现场的,留在现场并非出自其本意,不是不想逃,而是车祸就发生在受害人家门前人口众多地段,且事故发生在车辆严重超载,刚从路边换档起步,速度很慢,非正常行驶在主道上,事发后,马上就有众多群众围观,堵住了肇事司机,至使其不能逃离,而且当时交警队未刑事立案,因此也未对其实施拘留的措施,何来自首一说。第二、事发后过了几天,肇事司机就一直不见踪影了,躲起来不见受害人家属,对受害人不闻不问,也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立案后,接到通知也不到交警队接受处理。其三、高法的司法解释同时也明确规定“构成自首的,因上述行为同时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对其是否从宽、从宽幅度要适当从严掌握”。
因此我们受害人家属对检察机关对肇事司机的自首认定很失望,并且有很大的意见分歧,我们恰恰相反认为,肇事司机肇事后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还躲了起来,不见受害人家属,刑事立案后也一直不归案,不到交警队接受处理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因为高法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如下: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本案肇事司机的行为,严重超载,事故负全责,至一人重伤,肇事时虽没机会逃离现场,但几天后就逃跑躲了起来,而且肇事后一直到被抓获归案的50多天期间,一直对受害人不闻不问,也不主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归案后的半年中都仍未拿出一分钱来救治受害人,所以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肇事司机都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这些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应当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因此做为受害人家属,我们觉得检察机关对肇事司机认定为自首的决定,对受害人很不公平,因此特向法律相关专家请教:本案的肇事司机的以上行为能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还是算自首?请解释理由。
谢复  此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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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7-1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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