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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辽宁-大连 04-24 15:12  悬赏 0  发布者:晶 回答:(7)
请问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在还有这条解释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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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15
有的,继续适用。
  • [甘肃-兰州]
  • 张鸿律师 VIP
  • 电话:13893601518
  • 155369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18
还有的
  • [河南-郑州]
  • 李大贺律师 VIP
  • 电话:15838051994 15039063769
  • 59055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23
在使用。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15
你在起诉时,一般是直接起诉实际肇事方,除非转让人之前对于所转让车辆负有责任(比如明知车辆有瑕疵而仍然转让,主要是为了证明对所转让车辆具有过错责任),你也可以将所有人一起列为被告,至于法院怎么认定,那是法院审理的事。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17
你好,《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车主若在借出车辆前明知其朋友无驾照,将承担共同责任;如果车主在借出车辆前不知情,视事故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也将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需要明确强调的是: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即导致事故的驾驶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如无力赔偿的,由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但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回复时间: 2017-04-24 15:18
有的,继续适用。
回复时间: 2017-04-24 21:09
有的,继续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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