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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高院的的司法解释

山东 07-11 19:18  悬赏 0  发布者:xfpabc 给我留言  回答:(3)
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弟弟被雇佣给人开车,在去送货回来的路上,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发生了车祸:当时是晚上9点多钟,天下着雨,而且还有雾(这些当地的交警部门以及当地的村民都有证言),车先是撞在高架桥的右护栏上,然后又撞到左护栏上,才挺了下来,斜停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车祸发生后,我弟弟,跟当时在车的另一个司机说,我下车去报警,然后,打开右车门下车,往前走了5.6米,就翻越左护栏,失足落下(这些都是另一个司机的证言)谁知道,下边是100多米的深渊,我弟弟当时死亡。(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左护栏一侧应该是隔离带,所以他误认为是隔离带,再加上天气的原因,什么都看不到,为了寻找安全地带,就翻了过去。当时处理现场的民警也这样推测)一审人民法院判对方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判定我们有部分过失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的法官调解时说,这个案例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侵权法35条。侵权法35条说“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在这个案例中,雇主并没有过错啊,这个责任怎么划分呢。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请问雇主没有什么过错,怎么能适用35条呢,35条明确的说“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雇主没有过错,他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是不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十一条更适合呢,这两条规定的是雇主的责任,该规定包括了1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2,雇主的追偿权 。解释的规定是不是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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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7-11 19:22
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回复时间: 2012-07-11 19:58
提供劳务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也有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对此,提供劳务一方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完全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也显示公平。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法官在处理案件的时候采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
追问:

谢谢您的答复!请问,一审法院判我们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合适吗?

回复时间: 2012-07-11 21:40
你好,你这个事情应该适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不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牵扯法律适用问题,非一句话能讲清;中院法官调解时的说法是对法律适用的曲解;如二审判决不满意,可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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