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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经营原因通知放长假

 11-25 15:05  悬赏 20  发布者:liaowe…… 给我留言  回答:(0)
律师你好:
  2008年9月23日公司人事部负责人找我协商:说因公司经营原因订单量减少要给我放长假,期间按(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5条的规定支付生活费,有书面通知。本人说合同2008年12月31日就要到期并要求上班,结果晚上上班时被公司保安阻拦进入生产区,我记下了保安的名字。我咨询了当地劳动保障分局,说公司已有备案是合理的行为。我原来的岗位确实还有同事在上班,而且看邮件订单量也不少。现在我也只好接受放假,但公司的做法我确实不能接受,是变相裁员吗?请问律师我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要求公司赔偿吗?
问题补充:
本人2002年开始服务本公司,曾在三个部门工作,职务是主管和技术,2002年签了合同到2005年,以后没签,直到今年1月公司强烈要求再签结果签了一年,部门是我现在服务的部门,结束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再请问:2002年到2006年5月公司未给我买保险,后来我要求才买了保险,如果合同到期公司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得到什么补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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