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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之规定?

山东-威海 04-25 22:00  悬赏 10  发布者:whlsj 给我留言  回答:(1)
各位领导您好:
   我是山东威海乳山市南黄镇南黄村村民王女士,2009年10月5日在苘山真威达花园20号楼405室看中这套房并于当天支了定金5000元,2009年10月12日与山东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44388元,其后有威达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我本人、银行三家在苘山镇农村信用社办理了贷款手续。开发商是2010年7月31日交房,并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交房逾期210天,在拿到房屋钥匙时我问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什么时间能办理房产证?答复是:暂时不能办理回去等通知。2013年去交物业费时又去问开发商的工作人员什么时间能办理房产证?答复是:暂时不能办理你回去等通知吧。2017年2月7日去交物业费时工作人员对我说现在可以办理房产证了,我回家后于2017年4月12日带全所有购房资料去开发商办理,可是工作人员对我说:你来晚了,根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初始登记完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房权证,我未能按规定时间内办理已经违约,要支付违约金约12多万元,才能办理房权证,我说:我不在这个小区居住,也没有接到你们的任何通知,怎么成了我违约,他说我手机号换了,我说物业有我的手机号,你们有事情都是通过物业来通知业主的吗,他说我们不是一个单位,我们也在小区内贴了通知,我说:我不在这个小区居住没有看到通知,他说:那是你的事,你必须交违约金才能办理房权证。之后又去了两次就是不给办理。
   各位领导,我和我丈夫都是小学文化不好找工作,就在戚家庄小区租了一间房子在路边摆了个小吃摊维持生计,上有老下有小,每个月的房贷、房租费及全家人生活都靠我这个小吃摊来维持,突然出现这个情况我们全家就像天塌地陷,没有了活路,现在我们全家唯一依靠政府来为我们主持公道,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诉求: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办理房权证有时间限制?
    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买受人必须在商品房初始登记完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个人房权证并办理完毕房屋抵押权登记。如有违约,买受人每日按总房款万分之五的比率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是否符合我国《合同法》之规定?
     三、开发商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交房逾期210天是否违约,只顾别人违约不认自己违约怎么办?
      四、开发商没有给我任何通知,就说我违约是否合理?
   申诉人:刘先生(代理人)
       
  
                                         2017.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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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4-26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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