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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是否可以邮递《行政再审申请书》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05-02 16:05  悬赏 0  发布者:惠琼SQR工…… 给我留言 地区:海南-海南 回答:(8)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其2015年12月26日签收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邮寄《行政再审申请书》(三份)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以EMS:1002008746515号为凭),经再审申请人通过收寄人文昌市重兴支局查询(邮件何人签收)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然而,未见最高法签发《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申请再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2016年5月27日再审申请人邮递《行政再审申请是否受理查询信》给该庭刘某祥庭长,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收发员赵某可签收(以EMS:1002008747915号为凭)未果。2016年8月22日邮寄《请求信》给该庭,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值班室他人签收(以EMS:1041795590418号为凭)然而,至今仍然未收到最高法签发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或《申请再审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特此咨询,恳请诸位律师赐教。谢谢!
附:
                    行 政 再 审 申 请 书
   (不服(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程序违法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福昌,男,1952年5月20生,汉族,系文昌市重兴镇文南中学退休教师,现无家可归,租住该校宿舍。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口市国兴大道省政府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赐贵,该省省长。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琼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琼海市嘉积镇。
   法定代表人宁虹雯,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因与再审被申请人海南省人民政府、琼海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直接作出(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而申请再审。
     请求: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
    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原审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接收一审法院移送的《行政上诉状》后,在不签发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不开庭、不询问上诉人的情况下,迳行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6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其程序违法。
  综上,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合法程序作出裁定,属于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支持再审申请人的(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发回重审。)请求事项为盼!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黄福昌
                             2016年4月25日
附:1、(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证明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后没有签发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没有开庭也没有询问当事人,直接宣判,属于程序违法这一事实。
2、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Y049090602CN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再审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6日签收(2015)琼立一终字第303号《行政裁定书》这一事实。
附:本《行政再审申请书》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2号)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3号
第三条 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巡回区内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以下案件:(四)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或者民商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
问题补充:
实践证明:邮寄送达《行政再审申请书》是切实可行的,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咨询人的朋友云某江(也是退休人员)因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行终50号行政裁定于2016年10月2日托咨询人帮其邮递《行政再审申请书》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负责法官,2016年10月8日值班室他人收(以保价E M S:1042495095518号为凭)。2016年11月25日云某江签收(2016)最高法行申4187号《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显然,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于由于经济困难、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亲自前来立案的身在外地的当事人予以“邮寄立案” 既成事实。至于咨询人于2016年4月25邮寄送达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潘某蓉书记员转交立案庭,以(以保价EMS:1002008746515号为凭),经再审申请人通过收寄人文昌市重兴支局查询(邮件何人签收)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至今下落不明,经两次查询均无果,这决不是寄件人与收件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其他原因。本来咨询人打算亲自到深圳该庭查询,但由于靠养老保险维持生计,经济困难且行动不便等客观原因未能如愿以偿,只能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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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7年05月02日 16时13分
你好1
1、可以采用邮寄的方式申请再审。
2、建议采用邮政EMS进行邮寄,EMS的回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法院收到后会和你联系,做出他们的决定。如其不和你联系,属于不作为,可以拿着回单,向其上一级部门反映。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7-05-02 16:17
注意邮寄时书写收件人和地址,不能写成某某法官,这样就成了个人信件,就会石沉大海,要写就得写成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不要写成个人。
追问:

您好!感谢您针对咨询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咨询人于2016年4月25邮寄送达的《行政再审申请书》给位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咨询人另一宗行政申诉案)潘某蓉书记员转交立案庭,以(以保价EMS:1002008746515号为凭),经再审申请人通过收寄人文昌市重兴支局查询(邮件何人签收)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鉴于这一种情形,咨询人想知道:
①这一类特快专递邮件内容载明行政再审申请书(三份)及收件人职务并注明转交最高院第一巡回法院立案庭的邮件是否应视为私人信件?
②该保价邮件已证实由该法庭收发员刘某签收并转交该法庭潘某蓉书记员,潘书记员是否有义务转交审判监督庭?
③咨询于2016年5月27日邮递《行政再审申请是否受理查询信》给该庭刘某祥庭长,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收发员赵某可签收(以EMS:1002008747915号为凭)未果。2016年8月22日邮寄《请求信》给该庭,经网上查询证实该庭值班室他人签收(以EMS:1041795590418号为凭。显然,经过3次请求最高法“邮寄立案”未果,证明咨询人想通过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实现“邮寄立案”希望渺茫。接下来该怎么办?恳请赐教!谢谢!

回答:

你好!
1、可能被视为私人邮件。对于私人邮件收件人没有法定义务转交。
2、对单位邮件,收发室签收视为单位收到。
3、你申请再审的希望渺茫,建议你实名向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反映,并提交有关证据,如你的请求合法并有证据支持,证明该行政判决违法,检察机关会启动监督程序,提起抗诉。
4、对于检察机关抗诉的,法院应当启动再审进行审理。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您好!感谢您指数。我认为,本次我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法提出的再审申请是否应当“邮寄立案”,纯属最高法职权范围内作处理的程序问题,并非是实体问题,申请最高检也不会立案监督。唯一方法只能向其院长反映。基于这一理由,我还是登录最高法周强院长信箱向其反映再说吧。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02 16:07
可以邮寄,但要写清楚你的联系方式,等法院收到后,他们会和你联系的。
回复时间: 2017-05-02 17:58
您好,一、邮寄是一种合法的递交诉状的方式;
二、既然法院已经签收,肯定会给你一个说法,只是时间问题;
三、你可以主动与法院联系,了解案件进展情况。
回复时间: 2017-05-02 18:11
可以邮寄,附上联系方式,法院会给你联系,并说明结果的。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5-02 18:12
如果到场有困难,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给法院。
回复时间: 2017-05-02 19:31
1、建议马上持“EMS:1002008746515号凭单和回单(查单号码:003)证明单位(该庭)收发员刘某签收的证据”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36号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进行查询了解。2、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但是有些时候也不能只靠等待,咱们自己的事情,有证据应该主动的去查询。
回复时间: 2017-05-03 14:58
可以邮寄。
建议:1、保留邮寄凭条;2、邮寄具体庭室。
回复时间: 2017-05-03 16:51
您好!
可以邮寄。
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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