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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起重机3个月未检验,罚款多少钱?

江苏-南通 05-26 13:19  悬赏 0  发布者:182603…… 给我留言  回答:(7)
家里有一台3吨中的起重机3个月没检验。当时购买的时候,厂家帮我们检验了,后来一直没使用,直到3个月后开始使用,然后市场监督管理局来检查,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直接罚款3万。
问题一:请问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直接罚款对吗?
问题二:请问如果罚款,该罚多少,有哪条相关的法律条例?
我姓黄,电话18260348489.在线等,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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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6 13:54
您好,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你们罚款所依据的理由是什么?
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三、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四、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五、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先责令整改,如果逾期未改的,再罚款。
六、根据上述规定,市场监督管理直接付款是不对的,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证据提起行政诉讼。
七、建议你查询并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6 14:18
你好!
1、对于条文规定,行政处罚有依据的。
2、虽然有处罚的法律依据,我认为行政执法应结合实际情况来处理,不能一概而论,凡事一遇到就罚款,有失公正。
3、依据条文,你们可在使用后30日内申报办理,可从使用开始计算,需要询问行政处罚这一条是依据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4、行政执法以教育、引导为主,惩罚为辅,对于此类行为,就算违法,先向你们下达限期办理通知,逾期未办理再进行处罚,更为合情、合理。行政处罚依据的条文也是需要先责令改正,再处罚。这样的行政程序处罚更能说服人。
5、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
希望能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6 16:19
你好!
1、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直接罚款,属于程序不当,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如你有证据证明直到3个月后才开始使用,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不予处罚。
3、如果存在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罚款法定幅度为1万元至10万元。
4、因此,建议你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同时积极收集三个月未使用的证据。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5-28 09:33
问题一:没有下达整改通知书,直接罚款程序错误,导致处罚结果错误。对此不服,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二:罚款1-10万,但其程序错误,即不能直接罚款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2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第33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83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我的补充: 2017-05-28 09:38
《行政复议法》第9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诉讼法》第45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6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7-05-26 16:47
1、如果你的设备和合法购买的有出厂检验合格标志的,监督局因为没有检验直接下达了《违法处罚决定书》,肯定是违法的;但是如果你没有办理该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就进行生产使用,那就是违法的,不能使用的,可以罚款的;2、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罚款3万元是合理合法的;3、即便是 你们违法了也应该先“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可以处罚;4、所以如果监督局直接书面下达《罚款决定书》也是违法的。。
回复时间: 2017-05-28 06:08
答:1.先整改,拒不整改的,罚款。2.1—10万元。详见《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回复时间: 2017-05-31 10:37
你好 ,依据条文,你们可在使用后30日内申报办理,可从使用开始计算,管理局是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如果从你们的购买时就就算,那就涉嫌处罚违法,你们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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