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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06-05 21:40 悬赏 0 发布者:jzzpp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焦作 回答:(16)我母亲在同村的妇女张某邀请下,带上自己的孙子、我妹妹(有智障)和我二娘,四人同乘坐张某的电动三轮车到张某弟弟村里的超市给孩子买零食。超市购物后张某开车把一车人拉倒她弟弟家门前,说让我母亲下车和她同去她弟弟家里看她弟弟病好没有(张某的弟弟在本村开个专门给人针灸和拔罐的诊所,没有合法手续,我母亲也在此做过几次针灸,和她弟弟都很熟悉。事后了解到,她弟弟为了提高医术最近专门去武当山拜师学艺,回来后几天不吃饭,为此张某专门请他弟弟本村的神婆徐某给她弟弟看过)。
我二娘没有下车,在车上等着。张某和我母亲进她弟弟家几分钟后,她弟弟同时把我母亲、张某、张某弟弟的媳妇、张某弟弟的女儿推出家门外,把门关上。我母亲准备离开,这时张某问她弟媳说:“晚上你还和我弟在一起住害怕不害怕,不怕吗?谁知道这时她弟弟直接把门打开,出来后就直接拉住我母亲的胳膊,往门内拉,嘴里说“我整死你”,我母亲赶紧呼救,被她弟弟掐住脖子,随即拉进门内把门关上。我二娘听到后赶紧下车问张某怎么了,赶紧救人呀。张某说没事,她让车上人都下了,然后开车离开。我二娘不放心,看见她弟弟邻居门前有个妇女,就去求助,邻居家妇女听到我母亲的呼救,就赶紧打了110.等待警察过来。
大概过来十几分钟,张某开车回来说给我二娘“她找神婆徐某问过了,我母亲没事,在她弟弟家里坐着呢,让我二娘和我母亲的孙子先回自己村”。我妹妹不回,一直在她弟弟门口说救我妈。我二娘还是不放心,但是没人帮,就坐张某的车回村,打算叫我父亲过来。
张某先把我二娘送到家后给我二娘说她去我家,让我父亲去她弟弟家。张某到我家说,我的妹妹不回来,让父亲去把她叫回来。我父亲感到奇怪,就赶紧开自己的车去她弟弟家。我父亲到她弟弟家时警察已经把她弟弟家戒严,不让任何人进去。
半个小时后警察告知我母亲遇害了,在他弟弟家的粪坑里找到的。
尊敬的各位律师,我要给我母亲讨个公道,需要您们的帮助。请问一下张某这种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感谢了,各位律师,恳请您们给以指点,我如何给我母亲讨个公道?
- [河南-濮阳]
- 温俊斌律师 VIP
- 电话:13323930049
- 22105积分
1、张某的弟弟如不是因精神病不负刑事责任,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
2、张某邀请并用车载你母亲去探望其精神不正常的弟弟,在这过过程中,张某对你母亲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义务,即保障你母亲人身安全的义务。张某在其弟弟明确表示杀人故意后,不但未积极直至,反而妄图掩饰,致使你母亲死亡,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你母亲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
3、你母亲被害,张某和其弟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你已报警,公安机关会立案侦查,如其不立案,你可以到其上级机关反映,也可以到同级检察院反映。
5、如想提起民事赔偿,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待刑事判决下来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区别是前者无精神赔偿,后者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感谢您温律师!
我现在遇到这样问题请您您指点一下。张某的弟弟已经做了精神鉴定,公安机关说一个月后出报告告诉我们结果。一个月后我们咨询办案人员进展情况,答复报告没有出来,又过10多天再问还是答复鉴定报告还是没有出来,我们就直接咨询鉴定机构答复报告早就就出来了,办案人员没有取走,我们再次找办案人员答复工作忙没有时间,一周后取(6月10日前),昨天再次联系办案人员鉴定结果情况,办案人员答复没有时间取让我们再等。目前这种情况我们作为受害方如何办?谢谢!
你好!
1、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鉴定出来以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取走,并继续计算办案期限。
2、公安民警不取鉴定结果,造成案件延误,也不及时向你方宣布,属于不作为,可以向其上级部门或领导反映。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温律师好!办案人员不取鉴定结果的情况我也向他们的主管领导反映了,但没有明显效果,请问我还可以到那些具体部门投诉?我向办案人员反应了张某的不救助行为,答复张某不承担刑事、民事责任,公安机关也未对张某采取任何限制措施,我还可以向那些部门反应此事?对于张某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方面是否可以指点一下?谢谢!
你好!
1、向上级反映效果不好,不要放弃,还要积极反映。
2、如果对方不作为、违法乱纪,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部门反映。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不履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当属本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之一。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3423积分
1、依你所说,她弟弟属于故意杀人。如鉴定精神正常,无精神问题的话,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张某明知弟弟有精神有问题,明知在你母亲呼救,有被害的可能情况下,还说没事阻止大家救助。对被害放任其结果发生,有间接故意杀人的嫌疑。
3、如实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知道去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案件进程从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会告知你们家属提不提刑附民的,你们也可以在法院审判阶段的时候提刑附民。
5、无论被告几人,由于刑附民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只赔偿丧葬费及直接物损失。建议你们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6、如果张某不认定为犯罪,但并不代表就没有民事责任,你们可以提民事诉讼请求她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同时,你们也将有举证证明其过错的义务。
我的回答如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感谢您陈律师!我们现在遇到这样问题请您您指点一下。张某的弟弟已经做了精神鉴定,公安机关说一个月后出报告后告诉我们结果。一个月后我们咨询办案人员进展情况,答复报告没有出来,又过10多天再问还是答复鉴定报告还是没有出来,我们就直接咨询鉴定机构答复报告早就就出来了,办案人员没有取走,我们再次找办案人员答复工作忙没有时间,一周后取(6月10日前),昨天再次联系办案人员鉴定结果情况,办案人员答复没有时间取让我们再等。目前这种情况我们作为受害方如何办?谢谢!
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催促公安机关拿报告结论,并告知被害人结论,然后再判断。
谢谢您!
帮到你的话,记得采纳为最佳答案。
陈律师好!我们这几天找上级公安机关反应此事,但鉴定结果还是没有告知我们,请问还有那些具体部门可以投诉?我们向办案人员反应了张某见死不救的情况,答复张某没有救助义务,不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我们该如何,您是否可以指点一下有关的法律条款依据?对张某提民事诉讼,收集证据方面有何建议?谢谢您!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469积分
二、张某在你母亲有可能遭受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报警等方式及时救助,而是以找神婆掐算的封建迷信方式揣测你母亲是否“有事”,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张某的行为与其弟弟之间并无共同犯罪的合意,其不构成犯罪;
三、你可与张某的弟弟收养的家属协商解决民事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张某的弟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你同时可与张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以单独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感谢您龙律师!
我现在遇到这样问题请您您指点一下。张某的弟弟已经做了精神鉴定,公安机关说一个月后出报告告诉我们结果。一个月后我们咨询办案人员进展情况,答复报告没有出来,又过10多天再问还是答复鉴定报告还是没有出来,我们就直接咨询鉴定机构答复报告早就就出来了,办案人员没有取走,我们再次找办案人员答复工作忙没有时间,一周后取(6月10日前),昨天再次联系办案人员鉴定结果情况,办案人员答复没有时间取让我们再等。目前这种情况我们作为受害方如何办?谢谢!
您好,对办案机关的不作为,你们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要求办案机关加快办案流程。
龙律师好!我找上级公安机关反应此事,但没有明显效果,请问还有那些具体部门可以投诉?单独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否可以指点一下?对张某提民事诉讼,收集证据方面有何建议?谢谢您!
您好,一、可以向检察院反映情况;
二、关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索赔: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单独提起民事诉讼,须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在提起民事诉讼;其次,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再次,因刑事案件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是否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全国各地法院的判决不尽相同,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支持,因此,你们提起民事诉讼法时,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根据前述死亡赔偿的项目,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各地都是由相应标准的,因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由城镇与农村的区别,因此,如果你们主张按城镇标准赔偿,则须举证证明在城镇务工或收入来源于非农业;对于交通食宿费须有相应的票据;对于直系家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损失(即误工费),也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愿你们早日解决问题。如果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
- [上海-徐汇区]
- 邹连香律师
- 115956积分
谢谢您邹律师!
- [重庆-沙坪坝]
- 宋福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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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宋律师!
- [山东-青岛]
- 徐志远律师
- 312922积分
感谢您徐律师!
不用客气,还有需要咨询的可以电话联系我。
- [浙江-宁波]
- 温作团律师 VIP
- 电话:1582421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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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温律师!
- [浙江-嘉兴]
- 冯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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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冯律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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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您董律师!
不客气。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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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李律师!
- [辽宁-沈阳]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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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王律师!
- [青海-西宁]
- 超级账号5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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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郭律师!
- [广东-广州]
- 110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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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熊律师!
- [辽宁-大连]
- 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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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张律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2、如果张某知道其弟弟已经杀害你母亲,仍隐瞒事实,涉嫌构成包庇罪。如果张某不知道其弟弟已将你母亲杀害,仅仅是“让你二娘和你母亲的孙子先回自己村”,那么不构成犯罪。
3、因为张某存在延误救助你母亲的行为,即使无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仍然对你母亲的被害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谢谢您贾律师!
- [浙江-嘉兴]
- 徐君伟律师 VIP
- 电话:1373258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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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案中张某的弟弟因为经过现场勘查以及您的描述来看应该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该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的。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行为应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如果张某存在故意情形的,涉及共同犯罪应该共同处罚。
二、在民事责任上,张某及其弟弟实际都存在责任。张某开车带你母亲的整个过程本身就有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母亲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
三、关于赔偿的问题,死亡赔偿包括:交通食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
四、我认为您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也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希望我的回答令您满意,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
谢谢您徐律师!
不客气 有需要您电话可以联系
徐律师好!目前办案人员未对张某采取任何限制措施,他们认为张某不需要承担刑事、民事责任,(我们当地有的律师也这样认为),我该如何为我母亲讨公道?对于张某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方面是否可以指点一下?谢谢!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立案决定书。然后进行刑事自诉。可以到法院去解决问题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量刑】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解释】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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