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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赠予

山西 04-20 11:20  悬赏 0  发布者:无功而返 给我留言  回答:(1)
争议房产原来是一占地200平米的院落,是我父亲于1991年购买的,我父亲已于97年去世,我妈健在。

2004年我和妻子在媒人介绍下认识,由于我听力不太好,我妈和我哥在与媒人和我妻子的舅舅协商结婚的事时,就承诺说:“将来(婚后)这座院子就全给他们了”

我妻子的舅舅也答应给我办工作,很快工作也办成了,2004年7月,我和妻子结婚。

后来在这四间平房的基础上,又修了二层共400平米,共花了4万5千,我妈出了1万5。修二层时,我哥就想修一半,我没允许。房子修好后,我哥继续向我妈施加压力,最后我同意只要200平米。

2009年11月,房子被拆迁,出现了争议。我妈出于糊涂,让我哥签了协议,后来达成一家庭内部书面协议,我得200平米,我哥、我妹各得100平米。

报房型时,我们报了一套114平米的,一套94平米的,加上3%公摊面积,共215平米。

现在,由于我们估算到没有能力承担可能达15万之多的各种差价,再加上至少10万元其它费用及装修。而我哥我妹也不愿意替我出钱。造成错综复杂的家庭矛盾,由于协议是我哥签的,我们处处被动,已经到了非诉诸法律不能解决的地步。

我对此纠纷的分析:主要是没有搞清楚房子的真正所有权造成的。

按赠予来说,我妈在结婚前承诺说:“将来(婚后)这座院子就全给他们了”应当是一种附义务的赠予,当我们履行结婚义务后,赠予就是不可撤销的,房产应当全部归我们所有。其它人包括我妈并没有权利按自已的想法另行分配房产。

而我同意只得200平米,应当属于普遍的赠予,在所有权转移前是可以无条件撤销的。
至于所订的家庭内部分房协议,应当视为违反前提条件的无效协议。没有搞清房子所有权的协议应当是无效合同。

关于附义务的赠予,网上有一个案例,附后面!

有一些问题

1、房子是我爸和我妈共同所有,我爸已去世,如果我哥我妹要求按继承法来继承的话,合不合法律规定,能继承多少。

2、能不能用录音证据。一我妈并不知道附义务的赠予是不可撤销的,在与我妈交涉的过程中,有可能录下她的话做为证据。当然,在她不太愿意正视原先承诺的情况下,要求她完整地把过去的承诺重述一遍是很难的。如果只录下她的一些意思上并不敢否认有这种承诺的录音是否有效?媒人的录音证言有多大效力?也就是说录音证据的要求!

3、打官司是迫不得已的,因为我妈比较固执糊涂,讲不通道理,翻脸不认人。我们也怕打官司输了的风险,所以我想,诉讼时应当是要求把房产按法律规定分清楚,即使万一输了,也至少应当有我们的200平米,应当怎么提出诉讼请求?

4、能否要求输了的一方承担诉讼费用?

5、争议额是多少?400平米还是200平米?按拆迁补偿,每平米2300元,目前还迁楼还没有动工。

6、争议房关什么时候所有权就转移了?是不是还迁房房产证办好后所有权就算转移,我的赠予就不可撤回?还是交了差价赠予的房产所有权才转移?

7、这个官司有了录音证据是不是就一定能赢?什么情况下会输?

8、如果对方使贿赂或其它手段买通法官,会不会捣鬼,如何防范?
9、据说财产争论有2年时效限制,还迁楼至少2年后才能峻工。
此案是不是要在2年内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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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0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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