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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湖北-宜昌 06-16 12:06  悬赏 0  发布者:OKxcy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在1997年10月土地承包时共承包土地5.15亩,并与发包方签订了承包30年书面合同,也取得了经营权证。我自己耕种到1999年。然后交给父亲代耕。2005年土地又进行了延包,村委会经办人以为我的户口转出了就没有通知我参加二轮延包。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的所有承包地过户到徐爱清名下。后来得知此情况,我们就多次找当时的经办人,她告诉我们要种就叫他归还。我们认为发包方是有这个权利的,没想到村干部工作的失职给我们造成了这么大的麻烦。现在土地进行重新确权,也就是要解决好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近两年来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领导我们都多次找了,至今没有解决。土地确权工作已接近尾声,如果一拖再拖给我们带来的将是更大的麻烦。也意味着我将终身成为失地农民,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会永久性被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发包方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擅自收回我的承包地重新发包给第三人,随意调整承包关系,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剥夺了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第三人也认为自己拥有土地经营权证是合理合法的。现在村委会甚至镇政府都不能正确地判断这个纠纷地的归属。经管局也没有解决好。我们也觉得很困惑, 有法可依、有据可查的东西,而且又是村干部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老百姓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怎么就这么难。因此特向律师咨询,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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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6-21 17:14
您好!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6-20 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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