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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北京 08-04 05:26  悬赏 0  发布者:879211…… 给我留言  回答:(6)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谷秀林、男、1956年3月6日生。现住梅河口市新华街9委1组,电话:13180831979.
被申请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
                 申请请求
不服(2002)通中刑再终字第4号
(2001)通中刑终字第142号
(2002)通中刑监字第4号 
(2004)通中刑监字第19号
(2009)通中刑监字第30号
(2001)梅刑初字第222号等涉税刑事判决书。
不服(2011)通中刑监字第2号
(2009)通中刑再终字第26号
(2009)梅刑初字第4号
(2004)通中刑监字第19号
(2004)通中刑终字第23号
(2008)通中刑再终字第9号
(2009)梅刑初字第4号
(2004)梅刑初字第4号等涉税行政裁定书。
上系(2002)通中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等刑事裁判中认定“税务机关认定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谷秀林未提出异议和行政复议……”。并且依据该认定判决谷秀林“欠税罪”的…….
上系(2011)通中行监字第2号(以下简称行政裁定)等行政裁定书,又相反地认定了原判决中“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等的梅河口市地税局的《关于教育局安居工程涉税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裁定谷秀林没有权利提出异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个涉税标的,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这样两种生效的、互相矛盾、互相抵触、互相推诿、互相掩盖的裁判,明显剥夺谷秀林正常诉求的合法权益,堵住谷秀林法律救济途径,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故不服。
   请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立案再审,撤销(2002)通中刑再终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改判谷秀林无罪,请求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退回白条子罚款。
                 事实与理由
     一、谷秀林根本不是二期工程纳税人:
原判决中认定的“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谷秀林未提出异议,行政复议······”等违背事实。
事实上,税务机关从来没有行政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任何人和单位以及国家机关违背上系事实的“举报”“证实”“说明”“诱供”“起诉”“判决”等都没有行政法律效力,都没有合法的税务文书为依据。均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网罗伪证、其他干涉、冤假错案。
原判决接受其他干涉保护官僚腐败;人云亦云无端推理;胡乱论述链连五花八门伪证;违背事实非法调整民事行为;适法错误将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
举证1:(2011)通中行监字第2号等近10个的行政裁定书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均裁定“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的《说明》,不是针对谷秀林的行政确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不具有行政法律效力。(2011)通中行监字第2号等近10个的行政裁定书作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中认定的“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的重要情节。证明原判决中关于该《说明》的论述,超越职权,即法院没有行政确认纳税人的权利;证明原判决滥用职权,即法院接受其他干涉、大肆链连伪证、明显知法犯法,故意制造错案。
举证2:梅河口市地税局2003年12月16 日的“答辩书”一份。该“答辩书”明确指出:“梅河口市地税局从来没有行政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其下属二分局的《说明》作为证据是公安局索要的;是二级法院确认的。其所出具的《说明》证据,对和错二分局不知道,地税局未确认,是司法机关追认的。证明税务机关未行政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即原判决中认定“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的“论述”,主要证据不成立。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
举证3:通化市公安局 2004年4月12日书面答复一份。其中明确表示:公安局对“税务机关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的《说明》等,不知道真伪。证明该案从公安局侦查之日起就主要证据不足。
证明当地纪检专案组中的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灯是接受其他干涉的前提下,索取伪证,利用伪证,非法诱供、故意错案的。以满足教育局建筑公司经理鲁业本、教育局局长李青海、主管教育副市长刘艳梅等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强夺财产、无罪判刑为目的。
举证4:吉林省地税局2006 年5月30日的“关于谷秀林上访问题的答复”一份。其中阐明“税务机关没有行政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是二级法院认定的,谷秀林不服吗,应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
举证5:梅河口市建设局 2009年6月3日“关于谷秀林上访问题的情况说明 ”一份。其中明确指出“一、二、三期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项目,不存在二期工程是谷秀林个人开发建设”的情节。证明原判决中搞出来的“二期工程独立于整体的工程项目之外了”、“二期工程是谷秀林个人开发建设的工程了”、“二期工程谷秀林与承建公司脱钩了”、“二期工程谷秀林违约了”、“二期工程谷秀林置若罔闻了”、“二期工程谷秀林是纳税人了”等等。明显违背事实非法调整民事行为,是非法链连伪证牵强犯罪的。即连“二期工程”都没有,怎么能出现二期工程谷秀林为纳税人呢?原判决的认定及论述违背逻辑、荒诞至极。
举证6: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2009年6月8日的 “关于谷秀林上访事项的答复”一份。其中明确指出,“二期工程”是梅河口市教育局自己划分的。一、二、三期为一个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就是一个教育局。从来没有以谷秀林个人为行政相对人,根本不存在谷秀林开发建设二期工程事件。证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其他干涉、人云亦云、顺应诬告、利用伪证、冤假错案。最终是纪检委、公安局、地税局、教育局等机关均以书面形式,推卸了自己的责任,到头来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了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
举证7:梅河口市地税局二分局《关于教育局安居工程涉税问题的说明》一张。证明原判决认定纳税人的论述,是适用伪证。
二、税务机关从来没有向谷秀林追缴过欠税,从来没有向谷秀林下达过“催缴税款通知书”和“查封(扣押)证”等税务文书。原判决是拿别人的“欠税单”判决谷秀林“欠税罪”的,即原判决主要证据不足:
举证8:谷秀林的1997年8月28日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单”一份。该“完税单”证明税务文书中行政相对人明确,该是谷秀林,就是谷秀林名头;证明地税局的税务文书严格执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关于税务文书的的格式标准:纳税金额清楚、完税时间准确、相对人严谨。并没有以他人名义向谷秀林追缴税款的情节。
另有教育局1997年8月26日的方向调节税的“完税单”一张。性质同上。
该两张“完税单”充分证明:税务文书的下达,并非税务机关随意所为,税务机关是严格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的,依法行政保障人权的,并没有以他人名义,向另外一个人追缴欠税的迹象。即税务文书该向谁下达就向谁下达。税务局毫不客气、并无隐讳、直来直去,绝无瑕疵。该两张“完税单”充分证明:原判决中的“以教建公司的名义下达,而实际是向谷秀林追缴”的认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与法律常识也不挂边。胡言乱语,信口开河,贻笑大方。
如果税务机关可以随便以他人名义下达税务文书,而向另外一个人追缴欠税的话,那么《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将成为一纸空文。税务机关就可以为所欲为了,法院就可以随便判决别人逃避追缴欠税罪了。
举证9:“催缴税款通知书”一张。
该通知书正规有序,行政相对人明确,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并无以他人名义向另一个人下达的情节。行政相对人是教建公司。并没有因谷秀林签收而改变这一性质,更没有因谷秀林与教建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而改变这一下达对象。
举证10:“查封(扣押)证”一张。
该查封证合法有效,并无瑕疵。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务文书一节的规定,并没有以他人名义向另一人查封的情节。行政相对人使教育局。并没有因为教育局委任谷秀林签收,就约束谷秀林的民事行为;并没有因为谷秀林交钥匙,就约束谷秀林和教育局以房顶付工程款的民事行为。证明原判决非法调整民事行为。
举证11:梅河口市地税局98年度的“业务函”一张。证明原判决适用法规错误。
原判决在“论述”纳税人主要情节时,适用的是梅河口市地税局98年度的“业务函”。而不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布过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原判决直言不讳地说地税局的“函”不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所以法院在判刑量罪时就可以随便加以适用。公然违反《宪法》《立法法》《行政法》等。
众所周知,只有公布的法律法规才具有法律效力。梅河口市地税局的“函”未经发布,违不违法谁都不知道,合不合法法院都没有权利加以适用。适用了,就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就属于法院滥用职权。
三、该小区一、二、三期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项目,尚未工程决算,所以原判决借口谷秀林卖掉一户教育局6万元的房子顶付工程款,就认定该工程资产荡尽、一贫如洗、谷秀林就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6万元的税款的犯罪后果,违背事实:
举证12:2000年7月16日三方协议书一份。证明该工程当年存有三期工程近百万资产的地盘。谁开发建设三期工程,谁支付工程款,并且教育局建筑公司办理完税。
举证13:(2007)吉民三终字第159号、(2011)通中民二终字45号、(2010)梅民初字第1181号等民事判决书。
证明教育局尾欠谷秀林工程款数十万元。没有因为谷秀林买一户教育局的房子就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后果。
举证14:立案中的起诉书一份。证明谷秀林和教育局的民事官司在继续,工程未决算,从来没有无法追缴欠税的情节。
举证15:税务师赵忠的伪鉴定书一本。
该伪鉴定书,把“业务函”鉴定成法律,把民事行为认定成违约,把没用的二期工程,鉴定成谷秀林是纳税人……驴唇不对马嘴,荒诞至极。证明赵忠这种丧失职业道德的税务师制造伪鉴定的恶劣行径令人恶心。证明专案组利用伪鉴定、法院采纳伪鉴定是官僚和司法以及资格从业人员的腐败典型表现。
举证16:谷秀林的控告书。阐明冤假错案的前因后果。
综上证明:
1税务机关没有行政确认谷秀林是二期工程纳税人,原判决论述错误。一、二、三期工程是一个整体工程项目,根本没有“二期工程”是谷秀林个人开发建设的情节,谷秀林不可能是二期工程纳税人。
2税务机关没有向谷秀林追缴过税款。原判决是拿别人的“欠税单”判谷秀林“欠税罪”的;
3、该工程没有造成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税的后果。原判决违背事实、非法调整民事行为。
4、原判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拿梅河口市地税局的“业务函”冒充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至此,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公开、公正、公平审判,纠正明显的冤假错案,还法治中国本来面目,还和谐社会一个公道,还中国公民合法权益。改判谷秀林无罪。退回法院的“白条子”罚款,进行国家赔偿。
                       此致。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谷秀林
                                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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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39
具体情况和最终处理方式,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证据情况等来确定。如果你需要帮助可以拨打我的电话,为你进行咨询,以便根据案情做出更准确的解答,可以百度搜索炜衡吴丁亚律师。
回复时间: 2012-08-04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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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4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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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4 10:25
有什么问题?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35
如有需要,请致电。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50
写的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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