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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义务救人?裴润海有吗?

广东-汕头 08-04 06:52  悬赏 30  发布者:412925…… 给我留言  回答:(17)
裴润海 男 31岁,未婚,家住河南省镇平县,2011年7月14日,厂内放假,裴润海伙同工友2男4女到海边游玩,其中杜斌,19岁,四川人,因天热下水游泳,不慎掉到漩涡中,杜斌本能感到生命受到威胁,便大呼 “救命”。正在边上和工友玩耍的裴润海听到呼叫声,目睹杜斌险境,仍奋不顾身跳下海水中抓住杜斌的手,谁知一个海浪打来,同时将2人卷入海中。四女工友慌乱中拨打了110,汕头市接警后,出动公安,海事局,边防,渔船,快艇进行搜救。2小时过去竟一无所获,2个生命沉入大海。
   2012年7月16日早上5时许,裴润海尸体浮出水面,被打捞上来,而四川杜斌至今没有下落。
     7月21日,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播出。随经地方政府、派出所、村委、街道办、区委整理材料上报裴润海的先进事迹,争取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不料,家属在重重困难的情况下,补齐所有证件后,交到市委,7月30日上午审批文件到了市委,7月31上午9点多,只有一天时间,汕头市委就扼杀裴润海的先进事迹。只传达一句话:“裴润海有法定义务下海救人。不予办理。请问一下:什么是法定义务救人?裴润海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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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07 20:13
1、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就有法定救助危难民众的义务。
2、根据叙述的情况,裴润海不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汕头市委是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建议,要求重新认定见义勇为。
回复时间: 2012-08-08 08:50
裴润海在法律上是没有义务必须去救落水工友的,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汕头市委的说法无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2-08-04 07:45
法律上根本没有法定义务救人这个概念,在周围的人或者朋友遭受生命财产安全时,法律没有规定你必须去抢救,救与不救纯粹属于道德问题,根本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救,法律不会给予处罚,更不违法。如果救了,那么属于见义勇为。
所以裴润海是没有任何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必须去救落水工友的,其行为应当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汕头市委的说法毫无法律依据。
我的补充: 2012-08-04 10:12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的问题详细解答如下:
我的补充: 2012-08-04 10:22
1,关于法定义务的问题。
法定义务是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义务,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如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善意父母的义务等,这些都是因法律规定而必须要履行的,不履行的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和责任。
而对于其他人遭受生命和财产安全时,如果是因责任人而起,那么责任人当然有义务救助,否则应当承担责任。但只要不是因为旁边的人引起的,那么旁边的人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义务去救助的,也没有任何法律进行相关强制性规定。不救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说简单点,就算是裴润海的亲生母亲掉入海中,只要不是因为裴润海掉入的,那么他没有去营救也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更何况是周围的人了?
举个简单的例子吧,朋友一起游玩,如果是两人打闹抓扯掉入水中,那么其中一人没有营救的,需要承担部分责任呢,但如果大家共同游玩,一人不小心溺水,和另一人无关,另一人不营救没有任何责任。
所以你描述的情况是,杜斌自己掉入漩涡中,和裴润海根本没有一点关系,所以裴润海对杜斌没有任何营救义务,不救也不违法,救了应当认定是见义勇为行为。
我的补充: 2012-08-04 10:23
2,关于见义勇为的问题。
(1)首先,对见义勇为做简单介绍。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一般以下几种情况会认定为见义勇为。
第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盗窃、抢劫、杀人、扰乱社会治安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第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如同正在进行的放火、聚众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第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如抢救落水儿童、抢救火灾等,应当确认见义勇为。
第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2)见义勇为向什么部门申请的问题。
确认见义勇为的工作由民政部门办理。根据规定,具体确认工作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见义勇为一般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第二、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行为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
第三、区、县民政部门对见义勇为确认有困难或者有争议的,可以移交市民政部门确认。
所以如果李某亲属为李某申请见义勇为认定,只需要向李某生前所在区或所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即可。
(3)申请见义勇为所需材料
根据规定,下列材料经调查核实,可以作为确认见义勇为的依据:
公安、司法等部门提供的证明;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证明;
受益人提供的证明;
外省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明;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证明。
上述材料一般都需要提供,那么具体所需材料以当地民政机关的要求为准。
我的补充: 2012-08-04 10:27
3,关于现在怎么办的问题。
既然现在家属已经搜集了各方面的材料和证件,那么建议及时向当地民政局提交申请认定见义勇为的材料,同时也可以向当地的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认定。汕头市委是没有权利对这个行为做否定的,更何况汕头市委说出“救人是法定义务”这种话本身就能让人质疑他们的动机,那么家属可以继续申请。
同时,既然当地政府、媒体等都已经曝光,那么你们可以再次联系媒体,将市委未经认定就轻易否定裴润海的行为向媒体反映,为家属维权利好。
我的补充: 2012-08-04 10:28
上述几点是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对你提出的问题所做简要解答,当然具体还需要根据案件详情和细节来确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追问:

我们下一步,该怎么办?

回答: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裴润海是不可能有救人的法定义务的,市委说法没有法律依据,裴润海的行为可以申请见义勇为认定。所以你们应当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认定裴某的见义勇为行为,并领取见义勇为荣誉证书和奖金等,也可以向当地见义勇为基金会申请,如果当地市委给民政机关施压不允许认定,那么你们可以向上一级管理机关投诉。具体请看我的补充回答。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12
裴润海的行为应当被认定是见义勇为。杜斌是成年人,对危险环境和自身水性应有一定的了解,应独自承担损害后果,其他共同出游的人没有责任。险情发生后,裴能救人是其道德层面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层面的义务。如果裴不识水性,法律是不能要求他下水施救,只能选择呼救、报警等其他方式。学理上讨论的有,如果警察、消防队员在休假日发现小偷、火灾应怎么办呢?是法定义务还是道德义务?
回复时间: 2012-08-04 10:14
当事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义务,
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
回复时间: 2012-08-04 11:17
见义勇为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见义勇为是要建立在拥有解决问题的能力之上的,有人落水,你不会游泳而去救是不明智的,见义勇为,不是冷漠,不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裴润海在同伴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救与不救纯粹属于道德问题,根本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如果不救,法律不会给予处罚,更不违法。如果救了,那么属于见义勇为。
回复时间: 2012-08-04 14:04
个人认为,裴先生无法定义务下海救人,但按照民法角度看,裴先生却有义务救人,虽然不是法定,而是因为他的先前行为,也就是他们几人一起去海边游泳,这是他对同伴已经有了救助义务。所以,是不是见义勇为不好说,但是至少不能算是民法上讲的“无因管理”。
回复时间: 2012-08-04 14:23
1、因为相约共同出行游玩,同伴之间负相互救助的法定义务,这是当然的。这种约定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合同中不能有见死不救的条款。
2、同伴相约出行游玩,负相互救助义务,既是一种国际法律界公认的法定义务,也是全世界正直善良诚实的正常人群中公认的为人处世原则。至于中国法律界、中国各种人群如何看待它,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其他无关此案不需要多说。
3、举一例来说:甲乙两人相约同行进入深山游玩,其中甲视力正常,乙是盲人,乙因看不清道路坠崖或无法返回,甲则负法定救助义务,否则构成犯罪。此案类似:杜斌不识水性,在海里相当于盲人在深山,裴润海是同伴,目睹杜斌遇险,则负法定救助义务。
3、中国刑法的现行规定可能只属于最低限度道德规则,并没有在刑法上规定法定义务一词,也没有规定见死不救构成犯罪。这是中国刑法尚不完善所致。
4、但是在中国民法中,还是规定有此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5、至于将略高于最低限度道德规则的法定救助行为,拔高成为“见义勇为”,那会成为荒诞传说,也是不能服众的。同时,中共汕头市委只是一个以党代政的社会组织或团体而非司法机关,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更不是相约出行游玩的合同当事人或过错责任人。见义勇为基金会对此案失踪、死亡的当事人没有任何赔偿义务。将见义勇为的光荣称号当作谎言交易、见义勇为奖金当成维稳经费。7月21日,汕头电视台今日视线栏目播出。随经地方政府、派出所、村委、街道办、区委整理材料上报裴润海的先进事迹?玩笑实在开大了。
6、裴润海负救助义务,并非是只有跳下海一条路可走。如果他自己也不识水性,自知无能力救杜斌,可以采取大声呐喊呼救、电话报警求援、向其他同行者求助等各种方式,实施救助行为。
7、其他相约出行游玩的四女工同样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四女工慌乱中拨打110报警电话,属于实施救助义务的行为,而非见义勇为。
8、因杜斌失踪、裴润海意外死亡造成的损害,四女工负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电话联系咨询委托律师,启动法律程序,向四女工索赔吧?
回复时间: 2012-08-04 14:27
你好;1、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和应该做的义务;例如大夫治病、消防队员救火等等;2、裴润海是否有法定义务,要看本次出游是谁组织和安排的;如果是裴润海组织安排的出游,他又发现了危险也有条件和可能救助,他就有义务的;3、政府没有认定可能是有原因的,而且本次救助没有达到救助的目的,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损失;4、救人的精神是好的,但是我认为见义勇为应该量力而行,保存自己才可能救助别人,自己都需要救助,怎么可能去见义勇为;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2-08-05 12:16
根据您的介绍,裴润海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当获得表彰。
回复时间: 2012-08-06 08:33
早在2001年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名代表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两项新罪名,立法内容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据关注此案的相关法律专家认为,不论是传统法律还是现行法律,都没有对“见死不救”行为进行约束,这在刑法上算是一个空白,但要想通过立法填补这个空白,仍然存在很大的难度。首先,“见死不救”不符合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立法原则,需要从民法中引进“无过错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作为立法依据,而在我国,把民法精神作为刑法依据尚无先例;其次,将违反道义的行为予以法律制裁,这在西方发达国家也不多见。
回复时间: 2012-08-06 13:34
法律没有法定义务救人的明文规定,救与不救纯属是个人的道德问题,不救则可以认定为不作为,但不是违法行为;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则属于见义勇为,当地的相关主管民政部门应当办理,获得奖章。
回复时间: 2012-08-06 16:24
1、"2011年7月14日,厂内放假,裴润海伙同工友2男4女到海边游玩。"这个时间打错了吧,应该是2012年吧。

2、如果裴润海是此次旅游的发起人和组织者,如果明知19岁的杜斌不会游泳,对于伙同其他人一起去游泳的先行行为,仍有一定的救助义务,但非法定救助义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3、有个类似的案例,叔叔带8岁的侄子去水库游泳,侄子不慎入水淹死,这种情况下,叔叔绝对负有救助义务,因为叔叔的先行行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侄子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应对侄子负有保护义务。但
此案中杜斌已经成年,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应当能够对自己的危险行为作出判断。也是有区别的。

4、裴润海在救助过程中自己也丧生,虽没有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影响其见义勇为的本质。

5、如果裴润海和杜斌不认识,是陌生人,在看到杜斌落水去主动营救,也一定会被认为是典型的见义勇为。问题的关键是他们的先行行为。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时间: 2012-08-06 16:51
一、先解释一下义务的概念。
各国法律学者对“义务”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和定义。我国法学界通说解释,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中提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义务的分类
1、基本义务、普通义务;
2、绝对义务、相对义务(也称对世义务、对人义务或特定义务);
3、第一性义务、第二性义务;
4、个体义务、集体义务、国家义务、人类义务。
所以,从法理学上找不到“法定义务”的说法。
二、我所理解的所谓“法定义务”。
从法律解释中文理解释的角度,我理解所谓“法定义务”就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即你不履行这种义务就违法。所谓“法定义务”应当来源于正式的法律渊源,当代中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可以归结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渊源。
所以,认定其是否有救人的“法定义务”就要从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去找。如《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当然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法律规等也属于正式的法律渊源。
三、我国宪法以及各种制定法从未有过公民见他人落水必救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当事人没有救人的义务。没有救人的义务而去救人应当认为“见义勇为”。
我的补充: 2012-08-06 16:59
法谚:一次错误的审判,其危害超过十次犯罪
回复时间: 2012-08-06 16:59
1、法定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警察就有法定救助危难民众的义务。
2、根据叙述的情况,裴润海不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汕头市委是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3、建议,要求重新认定见义勇为。
回复时间: 2012-08-07 13:05
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勇士失去了生命,不能连本应该属于他的荣誉也失去。谈什么光荣传统、谈什么什么道德文明、谈什么厚德载物?一件件悲剧的发生,一遍遍让英雄的亲属感到寒心,丑恶正在扼杀人们心中仅存一线的正义感,强烈要求汕头市委还裴润海见义勇为称号!
回复时间: 2012-08-11 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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