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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手续办理

浙江-温州 08-04 14:00  悬赏 0  发布者:davidy…… 给我留言  回答:(6)
男方是四川,女方是江西,在四川办理结婚登记,女方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没有共同财产,只有一小孩8岁在江西,但小孩户口上在四川;现在双方都在外工作,两人分开已达五年没有任何方式的联系(在分开时女方提出:小孩由女方抚养,不需要男方支付费用),目前不知女方在何处,男方在深圳工作几年有居住证。请问:想在深圳通过法院诉讼办理离婚手续,是否可以?需要提供那些资料?最快需要多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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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04 16:34
1、离婚可协议或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在户口所在地做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可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法院,对方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协议离婚由双方就离婚、孩子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记离婚。

3、无法协议离婚的,应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如存在婚姻法第32条规定情形的,属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但对女方和子女有照顾。

不存在或双方都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情形的,离婚时互不赔偿;否则,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

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用退彩礼,但男方能证明因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除外。
回复时间: 2012-08-04 17:09
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2-08-04 14:06
去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长期居住地起诉。
追问:

谢谢,请问:如果在男方住所四川起诉,可以吗

回答:

可以的。

追问:

请问:因不知女方现在何处,男方以女方离家出走,五年未见音讯,而在男方的居住地四川起诉,要求以公告方式告之,可以吗?

回答:

可以尝试。

回复时间: 2012-08-04 14:08
答:1、可以,;2、要材料:起诉状、结婚证、分居证明、音讯全文的证明;3、最快需要6个月以上,含公告期间在内。
追问:

请问:公告证明还得要到当地公安部门申请,以下落不明原因备案后算起呀?

回答:

答:不一定。

回复时间: 2012-08-04 15:10
可以在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2-08-04 15:12
你好,针对你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1、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
(1)双方协议离婚;
(2)到法院诉讼离婚。
2、协议离婚:
(1)协议离婚通常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携带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即可;
(2)离婚协议要对财产、债务和孩子的抚养权、抚养费的支付做出明确规定即可。
3、诉讼离婚:
(1)诉讼离婚到对方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需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不一致,可在对方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达到这一标准的,应会判离;
4、关于财产分配:
(1)离婚时共有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
(2)离婚时,女方无工作对家庭尽了最大义务的,财产分配时对女方和子女应多分;
(3)离婚时,如果一方存在过错,应给对方额外的赔偿;
(4)离婚时,一方有经济困难的,可在离婚时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
5、关于小孩的抚养权:
(1)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
(2)满两周岁法院将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
(3)满十周岁法会院根据双方实际条件按对孩子成长有利的原则确定孩子归属,同时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6、抚养费:
(1)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
(3)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7、相关法如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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