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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签合同是否有效?能否得到双倍赔偿?

广东-深圳 04-22 14:27  悬赏 20  发布者:快乐星期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于2010年3月初跟公司签过一份3年合同即2010-1-1到2012年12-31,该合同只有一份归公司.但是4月22日公司又要求我们重新补签合同即2008年1-1到2012年12-31日,我们不想签,但是公司说不签就离职,所以没办法就签了,不过在合同的日期我们写的是2010年4月22日补签,不知道可不可以?公司会被拆迁这个消息一直都瞒着我们,最快今年年底最迟明年年初,所以到时候如果由于拆迁遣散费用不合理,我是否可以要求08-09年双份工资赔偿?
问题补充:
公司于2010年2月份跟我们签定了3年有效期合同:即2010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合同只有一份,公司留存,未给我们.但是4月22日又来跟我们签定合同合同期限2008年1月1日到2012年12月31日(因为2008年到2009年是未签合同的,我们公司已经有人于9月有起诉,并获赔偿).我们公司今年或最迟2011年初要拆迁,公司说一定要签,不签就走人,所以我们都签了,但是我们有备注是补签并注明了日期,请问可以吗?到时真要起诉我们可以拿到双倍工资吗?
另在补签合同时我们有询问关于拆迁的事情,但给我们的回答是两年内不会搬,有关情况还有协商中,但这个回答是不对的,我们周围的公司都接到文件通知,有到8月底的,最长的也只到明年初,所以就在怀疑公司是否在逃避拆迁后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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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4-22 14:41
如果前一份合同你们 手里没有,那么后补签的就是你们唯一的合同(个人手里应有一份),公司拆迁的补偿问题,只能看方案是否合理再说了。
关于08年到10年元月1日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个人认为已经过了时效,即在08年2月1日你就应知道单位违法了,直至09年1月底,一年仲裁时效已过。自09年1月1日其应被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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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0-04-22 14:46
对于你补签的合同中写了2010年4月22日补签的话,可以作为你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的依据,但是已经过了1年的诉讼实效,不会得到支持!需要帮助可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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