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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北京 06-24 13:48 悬赏 25 发布者:131933…… 给我留言 回答:(16) 通过实物运算机(矿机)挖掘虚拟货币(类似于比特币)。
我们销售实物虚拟货币挖矿机,每台矿机每年可以产8000枚左右虚拟货币,我们只做矿机销售,并且没有承诺顾客任何回收,在合同上写明了挖出来的虚拟货币与卖矿机方无关,并且我们在经营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传销行为,请问现在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消失,顾客没有办法卖出虚拟货币,顾客要起诉我们诈骗,请问成立吗?
我们销售实物虚拟货币挖矿机,每台矿机每年可以产8000枚左右虚拟货币,我们只做矿机销售,并且没有承诺顾客任何回收,在合同上写明了挖出来的虚拟货币与卖矿机方无关,并且我们在经营过程中也没有任何传销行为,请问现在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消失,顾客没有办法卖出虚拟货币,顾客要起诉我们诈骗,请问成立吗?
问题补充:
我们只是出售矿机而已,并且没有对顾客任何承诺,合同上也清楚了,怎么能构成诈骗呢,现在比特币、莱特币也都是通过矿机挖掘的,挖出来后买卖行为也是顾客自己决定的,我就不明白法律是如何界定的呢?这是VIP问题,请真正懂法的律师解答,模棱两可或者嫌打字费劲的就不要回复了,谢谢。很多律师都说涉嫌诈骗,请说明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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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常路律师 VIP
- 电话:15901128689
- 30583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3:37
您好,可以起诉解决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1821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3:38
你好,涉嫌诈骗哦。
- [北京-朝阳区]
- 李建成律师 VIP
- 电话:4006777998
- 96675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4:16
比特币国内不属法律保护,需要承担责任
- [四川-成都]
- 陈铠楷律师 VIP
- 电话:15196613110
- 208314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4:20
你好!
1、定性诈骗,觉得不妥,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你们并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虚构事实。
比方说,货币用于赌博,而参与赌博的人利用作孽来获取利润,这个可以定诈骗。而提供用于作孽的方法的的,应该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此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2、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比特币、你们销售挖掘的货币,目前都是我国法律作禁止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需批准后方可经营。挖掘的货币其本身风险也较大,平台破产,网站关闭都是预知的固有风险。而你们只是提供实物运算机,其这些风险本身与你们无关,购买者应该预知到的。你们没有参与货币的交易,也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但你们的行为,也不是说就合法。你们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3、就目前,这方面我国法律稍滞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属于比较有争议。。如果说定罪,诈骗不适合,个认认为只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稍准确些。
可能我的认知有限,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参考,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1、定性诈骗,觉得不妥,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你们并没有隐瞒真相,也没有虚构事实。
比方说,货币用于赌博,而参与赌博的人利用作孽来获取利润,这个可以定诈骗。而提供用于作孽的方法的的,应该定传授犯罪方法罪,此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图象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向他人传授实施犯罪的具体经验和技能的行为。
2、根据你提供的信息来看,比特币、你们销售挖掘的货币,目前都是我国法律作禁止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需批准后方可经营。挖掘的货币其本身风险也较大,平台破产,网站关闭都是预知的固有风险。而你们只是提供实物运算机,其这些风险本身与你们无关,购买者应该预知到的。你们没有参与货币的交易,也不存在非法经营的问题。但你们的行为,也不是说就合法。你们的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明知他人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一)为其提供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的程序、工具,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提供十人次以上的;
(二)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交易服务、广告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支持等帮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三)通过委托推广软件、投放广告等方式向其提供资金五千元以上的。
3、就目前,这方面我国法律稍滞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属于比较有争议。。如果说定罪,诈骗不适合,个认认为只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稍准确些。
可能我的认知有限,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参考,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3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5:37
可能涉嫌犯罪。
- [北京-朝阳区]
- 宋超律师 VIP
- 电话:18811476983
- 87391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9:27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和相关证据来分析,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 处理相关维权事宜。
- [四川-成都]
- 龙宇涛律师 VIP
- 电话:13018210906
- 79524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21:25
您好,一、你们只是销售货币挖矿机,没有承诺顾客任何回收,在合同上写明了挖出来的虚拟货币与卖矿机方无关,如果你们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无关联的,你们不构成诈骗罪;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比特币在民间流通,也没有禁止销售货币挖矿机,因此,你们销售不违法;
三、附: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二、目前,我国没有禁止比特币在民间流通,也没有禁止销售货币挖矿机,因此,你们销售不违法;
三、附: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近期,一种通过特定计算机程序计算出来的所谓“比特币”(Bitcoin)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也有一些机构和个人借机炒作比特币及与比特币相关的产品。为保护社会公众的财产权益,保障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防范洗钱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比特币的属性
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
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比特币,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比特币或以比特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比特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比特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比特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比特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三、加强对比特币互联网站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当在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电信管理机构根据相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依法对违法比特币互联网站予以关闭。
四、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当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各分支机构应当将在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应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对用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用户使用实名注册,登记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以及提供比特币登记、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如发现与比特币及其他虚拟商品相关的可疑交易,应当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调查活动;对于发现使用比特币进行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活动线索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及投资风险提示
各部门和金融机构、支付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正确使用货币概念,注重加强对社会公众货币知识的教育,将正确认识货币、正确看待虚拟商品和虚拟货币、理性投资、合理控制投资风险、维护自身财产安全等观念纳入金融知识普及活动的内容,引导社会公众树立正确的货币观念和投资理念。
各金融监管机构可以根据本通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地方性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联系人:张念念,联系电话:010-66194489
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 监 会
证 监 会
保 监 会
2013年12月3日
- [广东-深圳]
- 宋昕律师 VIP
- 电话:13312939595
- 17258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5 10:57
涉嫌诈骗
- [上海-徐汇区]
- 颜培卿律师
- 7068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3:40
涉嫌诈骗。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4:40
你好!
1、如果你仅是出卖矿机,不构成诈骗。对于买家因交易平台关闭而控诉你们诈骗,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在出卖矿机时,你们没有承诺过回报(或者没有承诺过回收虚拟币),那么你们就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交易平台被关,既非你们事前就已经得知,也非你们自己暗地操作的行为,所以平台被关完全是你们不控的。你们的目的仅仅是售卖矿机,赚取出卖矿机而得的收益,目的正当,属于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
3、虚拟币交易平台被关与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以及近段时间金融政策趋紧以及打击外汇不正当流出有关,所以责任不在于你方。
4、投资和投机均存在风险,只要你们没有对对方进行过欺诈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就应当由投资人或投机人个人来承担。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1、如果你仅是出卖矿机,不构成诈骗。对于买家因交易平台关闭而控诉你们诈骗,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2、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在出卖矿机时,你们没有承诺过回报(或者没有承诺过回收虚拟币),那么你们就不存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对于交易平台被关,既非你们事前就已经得知,也非你们自己暗地操作的行为,所以平台被关完全是你们不控的。你们的目的仅仅是售卖矿机,赚取出卖矿机而得的收益,目的正当,属于正常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存在违法行为。
3、虚拟币交易平台被关与平台本身合法性问题,以及近段时间金融政策趋紧以及打击外汇不正当流出有关,所以责任不在于你方。
4、投资和投机均存在风险,只要你们没有对对方进行过欺诈行为,那么相关损失就应当由投资人或投机人个人来承担。
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果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 [北京-海淀区]
- 刘疆律师
- 57185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5:32
可以起诉解决。
- [北京-朝阳区]
- 赵江涛律师
- 905900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4 16:44
你好!
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出入金经过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投资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必要时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需要结合具体的协议、出入金经过等相关证据来分析;
我正在代理投资纠纷的案件,可以看我的案例;
必要时还是聘请律师代理稳妥,如需代理,可以联系我。
- [山西-太原]
- 闫小平律师
- 3156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5 07:35
涉嫌诈骗。
- [上海-黄浦区]
- 张晓雪律师
- 8182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6 09:03
您好,这个是涉嫌诈骗的,首先比特币在我国是违法的,再者虽然平台关闭不是你们的责任,但是平台运营和风险都是已知的,你们在此情况下都仍然运营,是存在诈骗目的的
- [北京-朝阳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6 11:37
就目前,这方面我国法律稍滞后,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属于比较有争议。。如果说定罪,诈骗不适合,个认认为只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稍准确些。
可能我的认知有限,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参考,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可能我的认知有限,希望我的回答能给你参考,望采纳为最佳答案。
- [上海-徐汇区]
- 邹连香律师
- 115956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6-26 14:44
这个是不可能成立的。既然矿机只是一个设备,虽然通过它可以挖掘更多的虚拟货币,但是该货币涨跌和设备无关。大概如同炒股软件和股票是否升值的关系。矿场,矿池中国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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