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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

浙江-宁波 07-09 05:00  悬赏 0  发布者:邵云祥之妻 给我留言  回答:(0)
行政诉状

原告;钱珠花,女,66岁,汉族,1950年5月8日,原上邵村村民,
联系地;江北区庄桥河东路8号6门302室,联系;1356630787,
被告;江北区人民政府庄桥街道办事处;田向杰,男,
住址;北环西路500号,电话;83021102
第三人;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上邵股份经济合作社;林再福,男,55岁。村民委员会;林雁,女。地址;上邵村崇和庄,电话;87580074

请求事项

1, 第三人擅自扣押原告代建房与赔偿补偿的矛盾,请求被告给于核实。
督办第三人按政策给原告家办理申报四口人的建房与分产手续(附件)。

事实理由

原告合家是1998年下半年为洪镇铁路建设的迁建户,原有宅基地面积424平方,1999年1月原告资助公公邵志林把房建在424平方宅基地上,住进一天就离开人间。悲哀过后申请建房,2000年因上邵村列为【千村整治,百村示范】工程,停批建房,第三人承诺代建。
2003年4月14日,第三人领到规划许可证,2个月就擅自改变计划,原告上告合法建房利益受到侵害,被告回复(附件1)。
2006年,丈夫邵云祥先签订依房换房协议,侵犯原告,儿,女,的建房权益,第三人迁建中显失公平,不上报审批,对原告所诉赔偿、补偿与安置产生矛盾。被告没做到监管职责(附件2)。原告多次受到伤害,派出所调解,第三方坚决要原告上司法途径。上告省厅六次,推属地政府处理。
2012年第三人慌报事实(附件3)。被告挂号信收到后组织协商是形式。 
2013年6月五上北京,被告承诺回宁波处理。可是承诺没兑现(附件4)。
2016年上诉法院,被告明知不是法院受理(附件5,),至今还是拖。
第三人的违规操作,已有江北区人民法院行政文书判决书,判------擅自-------。由于原告没得到书面处理意见,无法复议,民事纠纷也不予受理,再说双方关系政策纠纷。走投无路。只有请求江北区人民法院给于受理,判令所请。 

此致
敬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钱珠花
2017-07-06
已上传的民事纠纷,法院不受理,请我自己收回,提议只有告政府的办事处,请求指点,这次请求事项能通过吗?要是不对请求修改。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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