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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黄山颐和观邸开发商该承担违约责任吗?

广东 08-12 10:34  悬赏 0  发布者:simon9…… 给我留言  回答:(2)
该开发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我们业主联名签署以下函件:
关于颐和观邸存在突出问题的函
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
  我们是贵司开发的楼盘“颐和观邸”的业主,2010年开盘至今已有近千户家庭陆续购买了颐和观邸的商品房及店面房。在黄山众多的楼盘当中,最为吸引我们的是贵司宣称的2万平米中央景观、7万平米水景园林和绿城物管24小时*365天全天候贴身管家。我们是在你们这样的一个关于未来美好生活、品质生活的蓝图写照下,影响了实际购房行为。
  当我们于2012年7月20日左右陆续收到了贵司那如同判决书一样冰冷而生硬的【入伙收房通知书】时,真的是怒由心生。为确保交房的顺利进行,我们部分业主相约于7月28号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并在事先就时间和考察房号等相关信息和售楼处进行了沟通,但还是发生了不愉快的事情。
  考察过程中我们明显感觉到小区的实际品质跟当初贵司所承诺的有天壤之别的差距。结束考察后第一时间就发现的问题以及【入伙收房通知书】中的表述不明有疑问的找到客户经理沟通。但是很遗憾,客户经理面对质疑和问题的态度,让我们感到失望和不满,甚至看不到一丁点解决问题的诚意和决心。那么,在这里就让我们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我们倒要看看贵司最终将给我们广大业主一个什么样的交代!
  现就小区存在的问题一一表述清楚,具体如下:

  一、 中央景观带问题

  “2万平米中央景观、7万平米水景园林,先造景后造城,私家城市公园只此一邸 ----龙恒?颐和观邸,作为黄山前所未有的20万平米高端生态人文社区,在新安江南岸上,将拔地而起一个新的人居传奇……”
  这样的宣称至今仍在贵司的宣传册内,购楼时贵司售楼小姐多次向我们阐述:颐和观邸是黄山市第一个先做景,再做房的楼盘。而现在的这个景却要用围墙来把我们活生生的隔离成东、西两个毫无关联的小区!中心景观带也将作为公共广场面向社会开放。如果公共景观都能作为贵司的私有花园去宣传,那么黄山风景区是否也可以被贵司宣传成为你们的后花园呢?对此,我们认为贵司存在严重虚假宣传,已对我们的购房行为造成事实欺诈和严重误导!我们要求贵司承担应有的责任! 
  中央景观是否开放会涉及到小区的容积率变化,小区总占地面积136亩,约9万多平方,建筑面积约21万平方,容积率就是2.33,如贵公司之前所宣传那样。但如果中央景观带对社会开放,不归全体小区业主所有的,那么该占地2万平方米的中央景观地就不能算入小区总占地面积,那么容积率就变为21/(9-2)=3。容积率变化之大严重影响我们业主的利益,请贵司给我们一个说法。

  二、 延期交房问题

  1、交付延期问题:
  贵我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中明确一期5、6、7栋的交付时间是2012年7月31号,现贵司单方面延迟到8月10号交付,就此我们与贵司进行了口头交涉,贵司的答复居然是:今年雨水多,属于不可抗力范围不存在延期交房!对此,我们认为贵司无视事实、强词夺理、藐视法律!《合同法》明文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 
  ?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我们需要郑重向贵司提醒一个事实,5、6、7号楼于2010年至2011年初就相继封顶,贵司在这个过程中一直强调表示可以提前交房;但2011年下半年,在天气情况十分良好的情况下,工地上却基本属于停工状态。工期的延误完全是由贵司自身原因造成,并非是什么不可抗力的外因。我们不接受贵司有关免除延期交房责任的无理请求。希望贵司按照合同切实履行有关延期交房的事实,做好相关赔偿工作!

  2、赠送房间延期问题:
  我们收到的【入伙收房通知书】中,对于贵司赠送房间的描述是“赠送的房间,在交房后一个月内完成改造,但房屋算按时交房,不算延期”。对此我们和贵司负责人交涉时贵司负责人还振振有词,表示补充合同没有经过公证,法律效力无效;同时赠送的房间应该不和主体房屋对等!对于此等说法,我们认为不值一驳!在此提醒贵公司负责人,我们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上明确注明是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合同第十条明确规定:“除主合同中的约定房屋面积,出卖人承诺赠送给买受人的面积(开间约2.2米、进深约4.5米)将在交房前以房间的形式交付给买受人”。白纸黑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岂能容你抵赖?贵司视合同为何物、视《合同法》为何物?
  《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般而言,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又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须公证也合法有效,所以补充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无需谈论。因此我们要求贵司立即拿出诚恳之态度,对于延期交付之问题做出正确的表态,切实承担延期交付之事实,做好相关赔偿工作!
  三、物业问题

  “颐和观邸引进国内顶尖的绿城物业为的是给予我们业主最高层次的居家享受,为的是给予黄山新人居的一种评量标准,虽然我们引入的代价较高,但是为了业主的舒适生活和颐和观邸高端社区的树立,我们觉得这是很值得的事情。绿城物业带来的不仅仅是一种高端生活服务,更重要的是一种全新理念的生活方式.....”
  ----这是贵司时至今日都在给到我们的有关于物业的承诺。绿城物业作为中国地产界知名物业公司,在购买该楼盘时,此点也是影响我们购房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也是贵司和黄山市其他开发商竞争的优势点。对于贵司擅自单方面随意更改物业公司的行为。对于一个刚成立的毫无管理经验龙恒物业,我们绝不能接受!当我们提出质问,贵司负责人诡辩说,绿城将作为顾问出现,龙恒物业的管理模式以后均采用绿城模式,所以龙恒物业和绿城物业没有多大区别。另有一负责人居然还引用美国制造的手机和中国制造的手机没有区别之歪论,我们真是对贵司负责人法律知识的匮乏感到痛心!
  公司主体和公司顾问这两者之间有天壤之别!公司主体独立完成经营行为,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法律责任;公司顾问不能独立完成经营行为,没有法人资格,不承担法律责任,仅仅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持!这两者在法律上没有任何对等关系!因此贵公司至今都还在宣传该小区物业是绿城物业这一行为,就严重违法,其已经构成并还在延续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可根据情节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广告法第37条规定的罚款,指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应负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最高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详细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法规都有明文规定,不容贵司抵赖。请务必切实履行承诺,我们只跟浙江绿城物业签订服务协议!



  四、面积问题

  我们在购买房屋时,价款计算的依据就为房屋的建筑面积和单价。但在签订正式合同时,被告知黄山市房管局有规定,我们的合同必须按套内面积计算,对于此点我们不知情、不知其中有诈,所以也没有提出异议。但贵司发给我们的【入伙收房通知书】就有让我们受到愚弄和上当受骗的感觉。
  公摊面积即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该面积的费用由我们出资也无疑义, 但在贵司的通知书上我们购买的房屋均出现了套内面积减少的少、而公摊面积减少的多的问题,而退款的依据居然是套内面积,这就造成一个后果,我们业主多购买了不存在的公摊面积,而钱却不给退还。我们认为贵司在售楼时存在以下可能:
  1、欺诈消费者:在标注面积时故意将公摊面积标准大,而套内标注小,从而获得利益,存在欺诈行为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贵司在标明面积时,并不知实际面积会出现公摊会减少,套内会增加这一情况,属于无心之过,但我们认为,尽管是如此,贵司的行为属于这法律上说的“不当获利”。因为贵司支付成本和报批的计算口径均为房屋的建筑面积,而销售给我们的是折算后的套内面积,现面积的出入造成贵司收到了不需要付出成本的利益,从而造成了我们的直接损失,这构成了法律上的“不当获利”,按照法律规定,不当获利的,退还不当所得!
  我们相信贵司在售楼时标注的面积并非故意,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希望贵司退还我们此笔费用!

  五、景观质量问题

  “精品楼盘”、“高端楼盘”一直是贵司向我们购房人灌输的理念,我们购房人也是出于对贵司品质的认同而产生了购买行为,但28日看房,给我们的感觉是痛心疾首的,小区环境杂乱无章!到处充满了廉价的建筑材料!做工粗糙,树木种植凌乱,简直不堪入目!
  现就几个具体问题分别论述一下:
  1、贵司在售楼时信誓旦旦地表示,各栋1-4楼外立面钢挂大理石,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采用廉价的真石漆,品质出入巨大,让我们根本无法接受。
  2、小区地面采用彩色透水砖铺砌,该类材料虽然低端但也环保,也不是不可取,但我们通过咨询相关专业人士得知,彩色水泥砖本地黄山市产家生产的产品95%以上不合格,生产工艺落后,表面颜色均为人工上色,该类产品普遍存在“一年后褪色严重,二年后表皮脱离出现露骨,三年基本没有颜色区别”的现象,所以本地开发商在使用彩色水泥砖时,均指定采用杭州、苏州、上海产“苏布洛克”砖,而贵司现场使用的彩色水泥砖是本地产彩色水泥砖,两年后如果出现我们当心的结果,贵司计划如何处理?请予以答复!
  3、七号楼中心节点景观墙上粘贴的是江西青自然面石板,我们真是无话可说!中心景观节点作为景观亮点怎能采用如此低档次材料?该材料验收暗淡无关,作为室外使用,见雨水后吐锈严重,简直惨不忍睹,一般只能用于隐蔽部位,本地有楼盘就为此种石材吃尽苦头!我们真的对于贵司的景观管理水平、景观设计单位的水平和景观施工单位的水平产生巨大的怀疑!
  4、沿六、七楼进户道路中有一水沟,上面盖了几个最廉价的复合雨水箅,此种做法不美观不论,上面的雨水箅有严重的安全隐患!该条道路有部分汽车和电瓶车出入,而那雨水箅厚度在2cm左右,仅仅能承受行人重量,且多处现在就以破损,小区开放后,极易损坏,给居民出行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就此点28日我们已向贵方口头提出,在此重申,因为牵涉到安全事宜马虎不得!一般做法采用不锈钢钢板或铸铁盖板!
  5、绿化苗木种植无层次,地形凌乱,无颜色变化,小苗种植乱! 
  作为中心城区的楼盘,贵司近处有御泉湾、广宇江南新城、玉屏府,远有柏景雅居等楼盘。作为我们众多业主,都均到过以上楼盘多次参观、考察,实事求是而言贵司开发楼盘之建筑、之景观于之将比毫无长处!而以上楼盘在宣传口号中,我们都均未见“高端”二字,我们就此请教贵司,你们处处宣扬之“高端”在何处?望告知一二!
  贵司在黄山市已有几处楼盘,宣传的也算成功,还算本市比较知名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然而作为贵司项目重中之重、最先交房的颐和观邸楼盘,能不能给之后即将交付的二期、三期、以及其他在售、在建楼盘做好表率?请贵司自己掂量,正视自己现在的行为和态度。在此,我们要求:
  1、中央景观带:践行贵公司中央景观带之承诺,将中央景观带封闭式管理,真正做到是全体业主之小区内景观。
  2、延期交付:切实履行承诺,按合同之约定承担延期交付(包含赠送房间)之违约责任赔偿。
  3、物业管理:兑现承诺,物业公司必须变更回浙江绿城物业
  4、房屋面积:需按原公摊比例进行套内面积计算,全额退还面积差价。
  5、景观质量:将劣质用料从场内清除,并明确答复我方完成整改之时限

  以上我们谈了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及我们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在我们想和贵司谈谈人情世故。我们众多业主,穷一家之力,举巨额之债务购买了贵司房产,均是对贵司所作承诺全力打造黄山高品质楼盘之认同和信赖。但我们签订购房合同后呢,各栋楼早早封顶后却按兵不动、进度进展缓慢,工程质量一般,小区景观敷衍了事,高端、精品又如何体现?是不是贵公司实力问题,我们不想多论。我们绝大部分业主余生都将生活在这个小区内,对于小区的感情肯定远超贵司几百倍、几千倍、几万倍,我们业主之痛心疾首贵司可能了解?
  古人有云“信”乃立业之本,千百年来,诚信一直为我国人成家立业之根本信念。此乃贵司在黄山投资的第一个交付项目。我们亦是贵司第一批准业主,冥冥之中有这少许的缘分。对于这份缘,贵我双方都应珍惜。诚信体现不在于口号,而在于行为。此刻,诚信比金钱重要!
  造今日之局,全然因为贵司在楼盘的建造中未尽到应尽的职责。我们感到极度的失望!然时间不能倒转,星空不能逆行,太多的事情依然成为事实,我们失望之情、伤心之情、悲愤之情俨然无处申诉?
  前有杭州众多楼盘被砸,近有天一国际众多业主市府门口静坐请愿之事,贵司必然知晓。我们也已经做好了随时到主管部门、区府、市府,甚至省府上访之准备。绝不犹豫、绝不退缩,我们一定会抗争到底!记得看房之时,就有曾宣称我们是理性之人,但是这个理性是相对、是互动的。我们的理性是本着贵司诚恳、实事求是、解决问题之基础上的 。以上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满意答复,势必影响贵司确定的于8月10日、11日、12日之交房行为,我们所有业主在得到满意答复之前,必将拒绝收房,如果事态不可控,这一切的责任都应该由贵司来承担!



  颐和观邸全体业主书
  2012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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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2 15:03
建议委托律师解决!
回复时间: 2012-08-20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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