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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赠予2004年通过公证处公证,2007年办理房产产权过户

湖北-武汉 07-21 16:12  悬赏 0  发布者:严志俊 回答:(10)
房产赠予2004年通过公证处公证,2007年办理房产产权过户。现对方要求撤销赠予,这是否可行?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17
您好,对方是因为什么要撤销呢?有合理理由吗?
建议详述你的情况,以便我为你做出准确的答复,可以转一对一咨询或者直接来电免费咨询。
  • [湖北-武汉]
  • 徐涛律师 VIP
  • 电话:15327446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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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21 17:28
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撤销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18
您好,您们是什么关系?对方说什么理由要撤销呢?符合撤销法定情形是可以车撤销的。希望我的回复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您的咨询!如还有疑惑建议您来电咨询或转一对一咨询,这样方便我们了解情况以制定更好的解决方案!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23
你好,注意撤销权行使期限是一年内提出。。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24
你好,你是因为什么原因想要撤销呢?有法定的撤销事由吗?
一、答应赠与后可以反悔吗?
在赠与人转移赠与财产权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但下列三种合同除外:
1〕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
2〕道德义务性质的;
3〕公证的。
二、已经赠与他人的东西还可以要回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三、赠与行为完成后,赠与物品致人损害,赠与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1)原则上不需承担责任;
2〕附义务的,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28
您好,

对方是因何撤销的呢?有正当理由么?不然是不能单方面随意撤销的。

您若需要的话可以和我继续联系,我继续为您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7-21 16:36
您好,已经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不行。
回复时间: 2017-07-21 20:12
不行了。
回复时间: 2017-07-21 21:33
过户了就没有撤销了。
回复时间: 2017-07-22 09:06
需要符合法定情形才可以撤销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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