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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民事诉讼应诉答辩状,请律师支招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用词

湖北-孝感 07-27 12:37  悬赏 0  发布者:wxb81 给我留言  回答:(5)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xxx  男  xx年x月x日出生 汉族  离异独立抚养小孩   无固定职业 家住:xxxxxx。
就原告:xxx,xxx诉被告xxx及xx保险公司xx事故死亡赔偿纠纷一案,被告人xxx作如下答辩:
一. 五个原告与死者xxx之间是什么身份关系?请人民法院予以查实,以便准确确定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不使本案判决出现失误。
二. 对死者家属提出的有事实根据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被告与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愿意承担,对李兴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被告深表痛心与同情。
三. 被告驾驶xxxxx面包车发生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后,在第一时间拨打110,,120,并从附近住户家借来遮阳伞给老人遮阴等待救援,并应救护人员要求跟随救护车辆去医院积极参与救治,并垫付医药费前后共计28966元(含交强险10000元),并积极配合交警的调查,之后并委托父亲和弟弟还有所在村村支书在李兴成的丧葬会上支付了1000元慰问金。积极履行了作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现原告既已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在计核被告的赔偿数额时,应从中扣减被告已支付款项。
四. 被告认为:从xxx老人死亡开始原告就委托律师介入此起交通事故,原告律师以可能判主责,诱导我及我的家人,致使我的家人感到害怕。在xx二中队第一次调解对方主动提出被告除去垫付的医药费另行补偿15000元,剩余赔偿由原告找被告的保险公司索赔,被告为了息事宁人,省去麻烦,同意调解,后又被对方推翻移交至xx交警大队,补偿金额由原来除去被告垫付的医药费之外,另行补偿30000元,本着对死者的愧疚之情和对方的胁迫,误导,我的家人因为不懂法怕事妥协了,答应了原告的无理要求,说服被告签署协议,在签署协议时我的家人要求原告律师在最后补充了一条赔偿30000元之后,乙方也就是现在的被告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及任何责任。几天之后突然就收到对方起诉的传票。对方推翻之前之协议,又将被告告上法庭,被告退无可退不得不恶补法律知识咨询律师积极应诉,被告认为原告了解被告家人想息事宁人快速调解的心态,知晓被告身属农村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无从了解,因为家境原因也无钱雇佣律师给自己辩护,而且原告利用自己的人脉关系打通相关环节,一再出尔反尔,不断加码,步步紧逼,且违约在先,而且之前的协议有失公证,原告律师在签署协议的时候没有第三方证人(调解此事故的交警)在场,所有协议条款都由原告律师草拟,且内容有失公允,只有最后一条为被告家属强烈要求补加的,并且原告律师要求被告在一张只写有委托书,委托人六个字的白纸上签名按手印,并以只要在协议书和委托书上签字就可以从交警大队放出为条件,(另注明:被告至案件移交到xx交警大队就被留置在那里等待交警的传唤调解但至始至终都没有被传唤),被告认为此协议书在签订时存在胁迫,欺诈,诱骗,误导被告家属的情形,且原告将被告垫付的医药费作为补偿款写在协议里实数非法,应判无效。另外到现在被告都不知道委托书后来被原告律师补加了什么具体内容,望法庭判定此份委托书亦无效。而且办案交警拿走被告保险原单交给了原告律师。
五.  被告认为:调解此事的交警存在受贿可能,有失公允,交警在核算赔偿金额的时候是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全责情况下为127507元 ,xx交警主动提出这个理赔金额过少,要求被告在此金额基础上额外补偿给原告一定的赔偿款。潜意识误导被告的家属作出被告可能判全责,可能会负刑事责任的误判,到最后被告的弟弟在办案大厅公然给原告下跪,求他高抬贵手,对方不予理会,被告听后很是气愤,因为被告一开始就知道这起交通事故对方逆行是造成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够不上刑事责任,这一点xx的交警在第一次调解时有跟被告讲过,况且被告还有交强险和50万的商业险已经足够理陪,后案件被移交至xx交警大队,对方律师和处理案件的交警心里都明白责任划分被告肯定够不上全责或主责,如果事故认定不公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必定会申请重新判定,出入这一点,迟迟不下达事故认定书,跟被告的家属打心理战,而且在整个协议过程中xx交警始终没有传唤被告这个当事人当面与死者家属协商,被告觉得有失公允,而且被告本人离异带有一小孩独立抚养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赔偿能力有限,后来协议的30000元赔偿款全是家人借来的,我内心其实是宁愿走法律程序也不愿支付30000元所谓的补偿款,因为这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会使我的家庭陷入生活困境,而后是我的父亲跪着哭着求我说你现在离婚了孩子已经没有妈妈了,不能再没有爸爸,对方有钱有势又懂法我们穷人家没钱又不懂法斗不过人家有钱人,你要是坐牢,孩子怎么办?我被逼无奈才在那份不公正的协议书上签的字。而且最后付款以后对方律师玩起了文字字眼,把收款收条打成了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而处理这个案件的交警在签署协议的时候亦可能存在故意不在场之嫌,没有到场,没有提醒当事人协议签署应该注意哪些免责条款和违约条款还有不平等条款,有失公允,而且原告律师作为法律的代言人他明知签署协议的时候需第三方证人见证而没有提醒交警到场,实属违规操作。而且签署协议的当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出来,处理事故的交警却没有及时下达给被告,有故意不告知之嫌,整个调解过程没有按正常的法定程序执行,根据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双方造成的损失情况后,才通知双方家属及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被告认为:整个调解过程被告一直处于被动,在责任认定书未出来,双方各项损失没有核算出来之前,就笼统的要求被告赔偿一定的赔偿款项,作为额外的补偿款实属非法。整个调解过程,办案的交警都没有给被告传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根据责任认定书作出公正的调解,而是等到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决定应诉以后去讨要才知道协议当日认定书早已下达。原告知晓,而被告却不知晓,被告认为在整个调解过程中对方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力,双方力量失衡,有失法律公平的原则。另据我父亲回忆当天被告在被迫签署协议之后,被告被放出,已近交警下班时间,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心当众邀请办案交警去吃饭。存在行贿不打自招之嫌。而原本责任认定书出来被告够不上刑事责任,交警本来就无权再留置被告。却成了谈判的筹码,责任认定书是整个调解过程的关键,却迟迟不下达给被告,被告认为交警有胁从原告骗取被告30000元赔偿费作为补偿费之嫌。交警履行的正常程序应该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再通知双方家属到场向双方传达事故认定书再协商解决,而整个过程交警都没有向被告及被告家属出示事故责任认定书。综合上述诸多原因,望法院裁定被告之前在医院垫付的医药费28966元(含交强险10000元)以及后来签署协议时,赔付对方的3万元应在被告承担责任的范围内作为赔偿款的一部分予以扣除。
六. 关于监护人失责的问题,xxx作为高龄老年人,身份证年龄72岁,实际年龄78岁,这样年龄的老人驾驶电动三轮车本身就是很危险的事,而且也不懂交通法,应急反应迟缓,况且据对方儿子讲述老人曾两次中风,后来治愈,事故发生时治没治愈现在也无证可考,但作为死者的子女,有赡养和监护的责任,对潜在的交通危险未知未决,未加强提醒,引导自己父亲外出应注意交通安全,提醒他最基本的靠右行驶的交通常识,这也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内在原因之一。
七. 被告认为:自己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所驾车辆损坏已没有维修的价值,要做报废处理,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原告对被告的车辆损失也负有同等责任,恳请法院裁决,原告赔偿被告的车辆损失的一半xxx元。
八. 被告xxxxx面包车已在xxxx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50万的不计免赔三者险,致事故发生之日起合同生效,现原告将肇事方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分别作为第一二被告告上法庭,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法律原告的损失及各项赔偿理应先由第一被告也就是肇事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也就是现在的第二被告在保险限额内赔偿给原告,不足部分才会由肇事方支付,现原告诉讼的赔偿金额260312.14元,不管合不合理,没有超过保险合同的最高理赔金额,不管最终理赔金额是多少,由法庭判决。被告认为理应退还被告之前垫付的医药费28966.64元减去交强险的10000元,还有后来赔偿的30000元,以及慰问金1000元共,以及车损7500元,计57466元。或者作为赔偿款的一部分算作先行赔付给原告的赔偿金,再由被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返回给被告。
 
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公证审理,依法作出公证判决。

此致
敬礼
xxx法庭
答辩人(被告):xxxx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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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7-27 13:02
你可以直接来电或者加微信,最好别发在网上,谨防被骗
回复时间: 2017-07-27 14:31
建议私人信息不要公布在网上,防诈骗。

很急的话可以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7-07-27 14:55
你好,建议你个人信息谨慎发布,如果真的想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指导你需要注意的地方
回复时间: 2017-07-27 17:18
私人信息不要公布在网上
回复时间: 2017-07-27 21:10
私人信息不要公布在网上,防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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