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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

甘肃-酒泉 08-17 18:04  悬赏 20  发布者:向光俊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因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09年5月25日,被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两年。2009年8月17日,本人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缺乏事实依据为由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了“贪污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挪用公款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随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中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下发了终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的判决。由于本人曾被刑事拘留了103天,可否提出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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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17 20:32
你好,不行,因为挪用公款罪还是成立的。
回复时间: 2012-08-18 17:36
你好,不可以,因为挪用公款罪一罪已经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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