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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那理由正确

天津-东丽区 08-04 06:42  悬赏 0  发布者:问你们 给我留言  回答:(2)
【借条:今借到张乙现金8万元。借借款人:邓甲  保证人:邓丙。2009年8月21日】;2011年11月2日张乙要求邓甲还款,邓甲暂时无钱可还,张乙要求提高利息,邓甲出具【欠条:原借款月利息1%自今日起上调到1.5%,欠款人邓甲,保证人:全丁。2011、11、2日】,2013、7月邓甲不知出向。2014、6、6日张乙将邓丙告上法庭承担保证责任。一种观点认为,该案借条没有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起诉之日开始计算。另一种根据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从出具欠条的第2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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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04 07:36
你好,需要诉讼处理
追问:

你娘希匹,干鸡巴律师

回复时间: 2017-08-04 08:32
可以起诉的
追问:

日你妈,你是一个娘希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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