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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家法律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时如何认定的

吉林-长春 08-18 11:29  悬赏 5  发布者:yinghc……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有一个亲属驾驶电动车在晚间将一个行人撞了之后逃离了现场,被撞的人在大约两小时后被其他人发现并报警,但是警察来了之后该人已经死亡。尸检报告说被害人是颅脑骨折、脑疝出血,被撞后1至2内死亡。现在检查机关是按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起诉,不知是否合理?对您的解答将十分感谢!
问题补充:
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 》中谈到“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由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颅脑骨折、脑疝出血即使到医院还能救治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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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18 13:27
按你的陈述,如情况属实,起诉是合理的
追问:

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司法认定(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4集) 》中谈到“第二,在客观上,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肇事者逃逸、使其得不到救助所致。由此,被害人的死亡与肇事者的逃逸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若得到及时救治,本可以避免死亡的后果,但由于肇事者逃避自己的抢救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要注意考察,救助行为是否能够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从被害人的伤情看,及时送往医院也不能避免被害人死亡的,或者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最终发生并非肇事者逃逸行为所致,那么,不能认定肇事者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只能按照“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颅脑骨折、脑疝出血即使到医院还能救治活吗?

回答:

教育还是委托律师提供必要的帮助,按你的咨询是不能解决实体问题的

回复时间: 2012-08-18 13:56
仍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只是可能后果严重一些.
回复时间: 2012-08-18 16:38
委托律师介入维权。
回复时间: 2012-08-23 14:25
你好:
    主要看尸检结果。具体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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