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保险理赔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王景林  王远洋  朱建宇  徐荣康  罗雨晴  
该问题已关闭

恒安标准人寿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欺骗投保人;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天津-河北区 08-18 11:42  悬赏 0  发布者:小水滴xsd 给我留言  回答:(3)
恒安标准人寿在未经投保人同意的情况下,添加了不认识的人为被保险人
我于2008年5月16日在建设银行代理投保了一份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因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所以银行销售人员在保险单上只填写了投保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电话2(座机)、通讯地址、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共7项信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银行销售人员并未对该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作出过明确说明.办理之后,我只拿到《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代收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险费凭证》客户联,在整个办理过程中和办理后都未看到、得到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及条款.
    2012年5月我交满5期保险费.2012年5月27日我收到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寄来的第一封信,在此信中我发现此保险信息出现2处错误:通讯地址的楼号被更改,未填写和提供的被保险人竟是我全家都不认识的人!遂打客服电话要求更改.
    2012年8月5日我收到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客户服务部寄来的挂号信,信中的《地址变更确认书》只将通讯地址的楼号进行了变更,但被保险人一栏仍是我全家都不认识的那个人,但在信中一次性寄给我2009-2013年共4份的《保险费收讫确认书》中通讯地址的楼号仍是错误的楼号.
    2012年8月6日下午,我又与客服取得第3次联系,让我将一家三口的身份证、户口本、建行保险账户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准备好,所有人都在家时,等保险员上门办理.
    2012年8月8日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保险员苗红艳来我家办理保险.在交谈中才知道:因被保险人为投保人本人,投保人已超过本保险规定的年龄限制所以填写了被保险人.(这并没有得到投保人的书面同意,是他们保险公司一方的行为)保险员苗红艳要将我手中这款保险的唯一凭证:《**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和《**保险费凭证》的客户联原件拿走,她说“公司留档的那份找不到了”.我执意留下了原件并对该保险的合法性产生怀疑,保险员苗红艳遂留下《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产品说明书及条款》(这是我第一次看到条款).
    保险员走后,我认真阅读该保险产品说明书和条款,发现我这份保险有很多不符合该保险产品说明书和条款的地方--销售时的工作漏洞,未经投保人同意添加的不认识的被保险人等.
    登录恒安标准人寿官方网站进行保单查询,发现电子保单与由我提供投保人信息,建行销售人员填写的《恒安标准福惠满堂两全保险投保申请书及保险单》客户联对照竟有7处错误!
我该怎样做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20 17:01
可以起诉撤销
回复时间: 2012-08-19 21:53
如果该款保险的约定要求,投保人不符合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又协商不成(更改为符合要求的你家的人员为被保险人),那么保险涉嫌无效。对方返还保费。但是期间发生了事实保险关系,表明双方的行为改变了对此的要求,也可以视为变更合同而有效(被保险人问题)。这期间,个人认为,双方都有过错,尤其保险公司一方有义务说明保险条款,你也应当注意被保险人的情况。五年才发现,真是匪夷所思。建议聘请律师处理。
回复时间: 2012-08-21 14:02
可以起诉撤销合同或者确认合同无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江苏南京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辽宁沈阳
最新回复律师
上海 长宁区
人气:1006139
山东 菏泽
人气:206210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282
湖南 长沙
人气:54139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5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