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吴健弘  孟凡兵  申维丰  
该问题已关闭

如果劳动合同法也1995年实施《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有不同之处以那个为主

江苏-南京 04-29 23:01  悬赏 0  发布者:chenju…… 给我留言  回答:(1)
1995年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关于【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和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中关于医疗补助,2008年没有要求给予医疗补助,而1995有以那个为主???
请律师能给我一个解说??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05-01 11:32
已经回答过您

如果您需要苏州李旭律师的帮助,请来电13706200617、QQ:490798064或登陆  www.51lvshi.cc/ 51律师网|长三角中小企业律师服务专家   、我要律师网联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江苏南京
湖南长沙
浙江杭州
福建厦门
浙江杭州
广东深圳
四川成都
辽宁沈阳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江苏 南京
人气:149753
湖南 长沙
人气:541389
浙江 杭州
人气:44157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506
山东 菏泽
人气:206178
浙江 杭州
人气:100606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