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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合同纠纷

湖南-长沙 08-20 20:19  悬赏 0  发布者:yumeng…… 给我留言  回答:(2)
合同纠纷案例请教:2011年3月17日,雄枫公司作为出租方,与作为承租方的袁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一份,将其名下物业“流行前线情景式购物街区”第一层的9318号商铺,租给袁某从事服装经营。

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第1条:商铺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赁期限为两年,从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止,其中免租期为2012年4月23日至2013年4月22日止,免租期内不收租金和管理费。
第2条:承租方按150元/月/平方米的租金标准,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在签署本合同时一次性缴纳第一年租金合计为人民币18000元。
第3条:依据商铺建筑面积,第一个合同年按1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管理费,采取“先付后用”的原则由承租方按季度向出租方预付,预付时间为该季度到来之前。
第11条:承租方预期不支付租金、管理费累计超过15日的,出租方有权书面通知承租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单方收回商铺。
第12条:承租方违背第11条的规定,应向承租方赔偿标准租金150元/月/平方米的12个月作为违约金,另需承担实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部分为出租方拟定的格式条款)
合同签订时,袁某即向雄枫公司支付了全部租金,随后又支付了两个季度的管理费,2011年10月,双方因经营管理问题发生纠纷,袁某认为合同签订之前雄枫公司承诺的知名商家实际上未进场经营,遂拒交第三个季度的管理费,11月23日,雄枫公司以欠缴管理费为由,书面通知袁某解除合同,随后强行收回商铺。
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雄枫公司返还剩余租赁期限17个月(2011年11月23日起至2013年4月22日)所分摊的租金12750元(即全部租金18000元/24个月*17个月)。袁某有权要求出租方返还剩余租金吗?理由何在?出租方又有什么答辩理由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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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0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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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2-08-21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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