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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枉法裁定,院长故意包庇

湖北-荆州 08-17 15:17  悬赏 0  发布者:fang08…… 给我留言  回答:(2)
庭长枉法裁定,院长故意包庇
2016年5月31日,监利县汴河镇南河一组代表不服洪湖法院枉法裁定一案,向洪湖人民检察院提出审查监督,洪湖检察院受理此案后,经过三个月的调查,于2016年10月8终结,认为洪湖法院存在“两个违法,两个误解”并建议洪湖法院纠正违法,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避免类似事件再发生。而洪湖法院根本不认错,反而说他们很重视,组织专人对原审案件进行评查,对检察建议进行核实,根本不接受检察建议,丝毫没有改错的意思。
  检察建议是2016年10月8日下的,要求洪湖法院在一个月内进行书面回复,而洪湖法院的回复是在2017年4月24日才回复。
   回复内容表示不接受检察建议:说收信人未收到他的邮寄,邮局一般会将挂号信退回,如果他没收到退回的信件,就认为收信人收到了他的信。我们从洪湖法院档案室查到送达回证,根本没有写明收信人的地址和姓名。
说假撤诉申请是原告送的,如果假撤诉不是原告送的,2006年11月28日开庭原告不到庭,表示原告已经撤诉,还在狡辨。裁定书是2006年11月17日下的,为何28号还要开庭,28号开庭我的律师不知道,我们也不知道,只是洪湖法院自己知。
把南河一组组长方森林写成方升林,说是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保持一致,市中院是没有看到方森林的身份证写成的,而洪湖法院是看了方森林的身份证,故意写成方升林,把责任推到荆州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建议书和复函一并发出,请各位高师参予讨论,要求洪湖法院还原案件真相,让南河一组诉监利县政府一案进入审判程序。
南河一组代表:方友华 方年瑞 方仕良 方良海
      2017年8/月1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洪检民(行)违监【2016) 42108 300031号
     方仕良、方仕汉、方友华、方告孝认为洪湖市人民法院审理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不服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 定一案存在违法情形,向本院申请监督。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现查明:2006年8月9日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全体村民 ( 347人)推举方仕良、方仕汉、方友华、方告孝、方云冨五人为诉讼代表人,委托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的黄亮星律师和张小 淋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监利县人民政府2006年4月18日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 ,号土地权属处理决定,并判决责令监利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 理。2006年9月11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你院审理该案:你院于2006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你院依法向双 方当事人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定于―年11月8日开庭,2006年10月29日监利县人民政府因换届选举的原因 申请延期审理,你院决定延期至2006年11月2 8日开庭审理, 并于2006年11月23曰分别向监利县沖河镇南河村一组和监利 县人民政府送达开庭传票。卷宗材料反映2006年11月27曰监利县南河村一组向你院递交了由方云付(实为方云富)、方仕良、方友华、方告孝、方仕汉签名的撤诉申请书,称“关于汴河镇南河村一组土地权属纠纷一事,经本组群众推选的代表商量研究
: 同意撤诉。 你院据此作出〔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裁定准许原告监利县南河村一组撤回起诉。卷中证明向双方当事 人送达该裁定书的只有洪湖市邮政局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无法 律规定的邮件回执附卷。现原告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称从未收到过该行政裁定书。另据调查方仕良、方仕汉、方友华、方告 孝〔方云富巳过世〉均称未写过撤诉申请,也从未在2006年11 月 27日的撤诉申请书上签过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你院在只有诉讼代表人申请撤诉且起码四 名诉讼代表人签名不实的情况下作出裁定准予撤诉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 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 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日期。《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 规定》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你院在邮寄送迗该案行政裁定书时没有收送达人及 其代收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邮件回执附卷,送达违法。
另外,你院审判人员在该案的叉书制作、校对过程中不认真,(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拟稿、签发的时间为2006 年11月27日,正式文书上的时间却2006年11月17曰。原告 监利县汴河镇南河村一组组长为方森林,且已向你院递交了身份 证明,你院裁定书上把“方森林”的名字写.为“方升林' 两处 笔误给当事人造成了极大的误解。
综上所述,你院对撤诉申请的真实性、合法性未依法进行审 送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 第三款及《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 :第九项、第十二项的规定,特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你院纠正违法, 同时加大对审判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请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本院。
此致
洪湖市人民法院
  

  2016年10月8日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复  函
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收到贵院《检察建议书》洪检民(行)违监
【2016】1 42108300031号后,我院高度重视,组织专人对原审 案件进行评查,对检察建议中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同时, 我院行政庭还组织该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多次协调,以期解决 问题。现就检察建议采纳及整改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行政裁定书送达不规范的问题
    经查,挂号信不同于一般的平常邮件,它适用手交寄重 1要的书信、证券、资料等,邮局收寄时付予收据,以便查询。 特点是安全、保险。因此,本院采取此种邮寄方式送达行政 裁定书,应能够保证收信人收到邮寄信件,且收信人如若未 能收件,邮局一般会将挂号信退回,但本院一直未收到退回的信件,据此认为该裁定书已经送达给收信人。
二、关于方仕良、方仕汉、方友华、方告孝未写过撤诉 申请的问題
经查,南河村一组代表签字的《撤诉申请书》系原告诉 讼代理人提交给本院,本院据此作出【2006》洪行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准许原告撤诉。如果原告没有写过撤诉申请, 那么在本院通知开庭之日,原告应当按时出庭参与庭审,事 实上,开庭当天原告亦未到庭,其应当知晓撤诉事宜,否则 原告将会出庭参加诉讼.故而原告的撤诉申请应当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关于行政裁定书中将“方森林”写为“方升林”的 笔误问题
经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鄂荆中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中对于原告代表人名称写为“方升林”,本院据此亦以该生效的行政裁定书中当事人的名称作 出(2006)初字第10号行政裁定书。

当然,本案参审判程序中还存在一定瑕疵问题,承办人 工作责任心不强,没有做好判后释疑、及时沟通的工作,导致当事人质疑本院的裁判合法性。本院将进一步加大对审判 本I的教育培训力度,增强审判人员工作责任心,避免类似 事件再发生。
                    洪湖市人民法院二0一七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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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18 11:00
您好!
如果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欢迎详询!
回复时间: 2017-08-17 15:32
你好,您对判决结果不服,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您认为法官有徇私枉法的行为,您可以向审监庭或者纪检部门投诉,再不行向上一级法院投诉。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您!
追问:

找过洪湖法院审监庭,庭长说,即使法院错了,自己也无法纠正,因为被告收到文书是有效的,只有检察院抗诉,才可进入审判程序,检察院只能建议,不能抗诉,因为没有开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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