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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辽宁-沈阳 08-30 13:44  悬赏 0  发布者:晶 回答:(3)
交通肇事案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对刑事部分不服,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不予抗诉,并给了书面回复,请问原告可再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吗?如果申请不了可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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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8-30 14:50
你好,主要体现在原因不同,法律文书不同,不予抗诉决定依据26条,终止审查决定依据22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另外,法律文书也不同。
不予抗诉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终止审查决定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回复时间: 2017-08-30 15:25
刑事部分,是否存在问题?
回复时间: 2017-08-30 15:45
你好,可以试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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