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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企业如何赔偿

浙江-嘉兴 09-01 16:41  悬赏 30  发布者:陆培芳 给我留言  回答:(27)
退休职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企业如何赔偿
问题补充:
超龄、在职、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职工,能否认定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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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7-09-01 16:57
您好,退休后与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定的调整范围内,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条件来认定工伤。
  • [山东-淄博]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3508951909
  • 108228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01 17:21
1、一般退休职工很难认定与企业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如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死者继承人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试试,如能认定工伤(亡)即可以享受工亡待遇,赔偿在75万元以上;
2、如不能认定工伤,看能否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看当地社保部门规定;
3、因交通事故死亡也可以直接起诉肇事者赔偿,按照户口及被扶养人情况等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等;
4、如采纳请点最佳答案,后续问题可追问。
回复时间: 2017-09-01 18:16
你好!
1、退休职工返聘回去,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而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不承担主责,是视为工伤,是在劳动关系下。劳务关系下,交通事故,不存在视为工伤。
2、对于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反聘,因公受伤,虽是劳务关系,只是参照工伤赔偿。也不是直接认定为工伤。劳务关系下,在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并非因公受伤,不能参照工伤赔偿。
3、对于死者家属,应该通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讼,请求肇事方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来承担赔偿义务。
4、已经退休,死亡后,可以向社保咨询下,是否会发放丧葬费和抚恤金。就目前,一般会有的。
5、虽然从法律上来说,用工单位很有可能不需要赔偿,但从人道主义还是可以要求适当补偿的,毕竟对用工单位有很大贡献的,对于此补偿建议协商处理。
如我的回答帮到你,望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 [辽宁-沈阳]
  • 董毅律师 VIP
  • 电话:13704034821
  • 153944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01 19:19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受伤均属工伤;此外,在出差、单位组织活动等期间受伤亦属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不负主要责任的,也属工伤。
回复时间: 2017-09-01 21:14
你好!
1、 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按工伤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7月5日,(2007)行他字第6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渝高法行示字第14号《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在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法律依据: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此复。
3、 离退休人员受聘期间,因工受到伤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法律依据:
《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2005]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闽常法函[2005]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答复如下:
      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4、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工受伤不能认定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5、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7、因此,如已经退休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又被单位返聘的,就不能享受工待遇了。只能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赔偿。但如果单位已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按照工伤处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我的补充: 2017-09-01 21:16
另,退休返聘的,属于劳务关系,不能按照工伤处理,因工作发生职工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 [陕西-西安]
  • 党鹏律师 VIP
  • 电话:18629082664
  • 104432积分
回复时间: 2017-09-02 13:38
退休职工,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话,不能构成工伤;可以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单位抚恤金
回复时间: 2017-09-04 13:10
不属于工伤,按交通事故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1 16:48
及时报警,定责后索赔。
回复时间: 2017-09-01 16:49
先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亡可要求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我的补充: 2017-09-01 16:57
如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领取退休金,则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这种情况不构成工伤。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可以请求第三人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7-09-01 16:52
退休职工,如果已办理退休,属劳务关系,企业不赔偿。可请求肇事司机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1 16:5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此外,除去工伤待遇,还可以向交通事故的对方主张人损害赔偿
我的补充: 2017-09-01 17:00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我的补充: 2017-09-01 17:06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不过,此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究竟范围包括哪些人士,文件本身并没有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持相同观点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
回复时间: 2017-09-01 17:31
1、退休职工,又应聘工作的,属于劳务关系,按照雇佣关系处理因公受伤问题;2、退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不属于因公工伤死亡,聘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3、退休职工或者家属可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比例,要求肇事者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1 17:41
可以委托律师协助索赔事宜
回复时间: 2017-09-01 17:48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向对方主张赔偿;然后因为是退休职工,与单位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不能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7-09-01 20:54
可诉求工伤待遇
回复时间: 2017-09-01 21:33
劳务关系,公司无须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2 01:13
退休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不属于因公工伤死亡,聘用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2 07:01
可以认定工亡。
回复时间: 2017-09-02 08:53
由肇事方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2 09:27
够不上工伤,可追究肇事方的责任
回复时间: 2017-09-02 09:41
企业不赔偿,可向主张肇事司机赔偿。
回复时间: 2017-09-02 09:44
1、2007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问题,分别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010]行他字第10号)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2012]行他字第13号)进行了答复。根据该俩份答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
3、2013年4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
4、2016年3月2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综上的法律规定所述,超龄人员一样适用工伤的认定标准,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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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7-09-02 10:39
先 报警定责
回复时间: 2017-09-02 15:08
退休且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不属于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若死者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责任的话,也不是工伤。
回复时间: 2017-09-05 10:48
你好!
1、工伤认定前提即与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
2、到达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应为未解除。
3、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中。
   如满足上述情况,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3、如解除了劳动关系,则需要向实际侵权人,即肇事司机和车主及保险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我的补充: 2017-09-05 10:52
补充,如果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且在继续缴纳工伤保险,则视同工伤。
回复时间: 2017-09-05 15:50
可以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向对方主张赔偿;因为是退休职工,与单位是劳务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不能申请认定工伤,但是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以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回复时间: 2017-09-05 17:02
退休在职职工,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然后申请索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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