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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问题

山西-太原 08-31 09:04  悬赏 20  发布者:cca4ga 给我留言  回答:(3)
劳合法十四条规定中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这个或之间不是矛盾着呢吗?  
   我公司未规避风险经过咨询律师后,签订合同是第一次三年,第二次六年。第二次合同期完后,我公司可以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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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2-08-31 09:31
你好,劳动者连续与你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你方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40条情形的除外
追问:

我企业不想继续聘用这名劳动者了,可以主动提出不续订合同吗?不谈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继续签订合同的主动权在谁手里?两次合同之后如果劳动者提出就必须与之签订合同吗?请您看下我给下面一个人呢的追问,谢谢解答

回答:

不续签需要给予经济补偿

回复时间: 2012-08-31 11:23
你可以不签,但需要补偿
追问:

关于《劳动合同法》该条的理解,用人单位有一次终止合同的权力还是两次终止合同的权力?实践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 “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 “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不愿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劳动者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到底 《劳动合同法》立法原意是哪种解释呢?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 《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就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12-09-01 13:34
劳动者连续与你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主张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除非你方能证明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40条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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